致拆迁户的一封公开信
拆迁户是指划入国家建设征地范围内,或根据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需改造的地区,原住房需拆除重新安置住房的住户。那么你知道致拆迁户的公开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拆迁户的公开信,供你参考。
致拆迁户的公开信范文一
尊敬的广大被拆迁户:
大家好!
我们十分欣喜的告诉大家,经过前段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光彩市场”区域的拆迁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突破。截止8月 16日下午14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户数已达374户,为全体被拆迁户的70%。这374户中选择45平方米的24户,55平方米的105户,65平方米的108户,75平方米的64户,85平方米的63户。腾空验收合格房屋绝大部分已被拆除。这些成绩的取得,充分说明县政府的拆迁政策已得到广大被拆迁户的充分认可,并化作大家积极参与拆迁的自觉行动。拆迁工作的实践再次告诉我们,广大被拆迁户一直是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要夺取这次拆迁工作的最后胜利,我们还要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拆迁工作等不得、拖不得。现在看,还有近三分之一的被拆迁户还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距离结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第五时段、也是最后一个时段的时间也不足5天了,做好这部分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早签协议、早腾空搬迁,将是我们下步工作的主攻方向和当务之急。我们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启动综合措施,全力打好拆迁工作的攻坚战,确保拆迁工作一气呵成,马到成功。
实事求是的讲,目前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些想法甚至是可以理解的,大家并不是从心底就反对拆迁、阻挠拆迁,但不管怎样,大拆迁工作必将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我们相信,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必将随着思想认识的加深,彻底消除观望情绪和侥幸心理,一定会化消极为积极,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投身到拆迁工作中来。拆迁工作一定会在更多被拆迁户的广泛支持中迎来新的高潮、取得新的胜利。
我们真诚的希望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广大被拆迁户,一定要增强时间观念。政府把拆迁期限的最后时间定在8月20日17时,时间不等人,错过这一时间,不仅不能得到5000元的奖励,可能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最后会让自己很难堪,让自己不好收场。现在,前四个时段完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已进入按顺序号选择新楼阶段,如果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再慢下去,就会错失良机,与美好的生活擦肩而过。
在这里,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的坚决态度和坚决立场,那就是不管困难有多大、不管阻力有多大、我们都会不折不扣将拆迁政策执行到底,义无反顾地将拆迁工作进行到底。最近我们也发现在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中,一些极少数人、甚至是几个人,对政府拆迁政策说三道四,有的走家串户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有的找种种借口还在提无理要求甚至要挟,有的秘密串联寻求滋事等等。这样少数的几个人,也是别有用心的人,最后必将受到坚决的打击和处理。在这方面,我们决不允许极少数人的行径而危及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决不允许极少数人的行径而阻挠拆迁工作扎实向前推进的坚定步伐,决不允许极少数人的行径让康平城镇化的宏图化为泡影。有70%的被拆迁户甚至更多的被拆迁户的大力支持,这意味着拆迁工作大局已定、大势已去,也更坚定了我们的必胜信心。
早拆迁晚拆迁,早晚必须拆迁。我们相信,只要广大被拆迁户立即行动起来,人人支持拆迁、户户参与拆迁,形成万众一心搞拆迁的强大合力,我们就一定会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就一定会越发逼近更加幸福的生活。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被拆迁户身体健康,阖家美满,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康平县“光彩市场”区域拆迁工作指挥部
201X年8月16日
致拆迁户的公开信范文二
城关地区广大拆迁户:
改善环境、建设肥西、加快创争是全县人民共同的任务,也是优化广大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加快构建“合肥副中心”建设步伐的需要。县委、政府决定,按照“拉框架、扩新城、改老区”的总体思路,对城关地区的危旧房逐步实施改造。
多年来,城关地区危旧房量多面广,基础设施不配套,直接影响了县城对外形象和人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为加快城关地区建设步伐,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今年,县委、政府按照“整体规划,分片开发,基础先行,配套建设”要求,围绕“一河、两岸、三线、四区块”,实施“358”工程,重点对城关地区危旧房进行改造。今明两年,将按照住宅小区建设的规范要求,做到道路、供水、供电、绿化、燃气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齐全,完成8个安置点建设,建筑面积达110多万平方米,安置约9500户,确保广大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县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肥西的理念,最近,出台了《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拆迁安置人口作了明确界定,统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县城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建设新县城,人人有责,需要的是大家的关心与配合、支持与参与,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单位职工要带头拆迁,作出表率。真诚希望你们充分理解政府的工作,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肥西县城市建设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城关地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为建设新县城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肥西县上派镇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指挥部
二0XX年四月十七日
致拆迁户的公开信范文三
尊敬的各位拆迁户:
你们好!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群众意愿和相关环保法规,决定对在绿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即:绿源公司北方与金安矿业公司之间的民房、绿源公司东南方的村部房屋实行整体拆除,本次拆迁涉及到范桥村的光明、油坊两个村民组的部分村民。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向您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本次拆迁补偿按照《霍邱县县城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18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霍邱县县城区规划区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13]81号)和《霍邱县2015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2015]8号),以及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0万吨矿山充填胶结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监[2009]9号)等法律法规。
二、拆迁范围:霍邱绿源胶凝材料公司厂址中心磨房边界外200米(含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内,所有房屋及地面构筑物,以县环保局提供的界址图为准。
三、安置原则:鉴于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2010年之前由金安矿业公司出资已经给予妥善安置,村部也进行了异地搬迁。所以本次只给予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不再给予搬迁房屋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安置的方式。
四、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本次拆迁不涉及土地征收,不征收宅基地土地;不给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不再考虑人口安置。
2、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装潢一律不给予拆迁补偿。
3、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一律不享受拆迁奖励。
4、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不享受搬家费补助。
5、本次拆迁被拆迁人不再享受临时过渡费补助。
6、被拆迁人积极主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不按时搬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五、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1、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原住房在2009年1月22日之前建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包括装潢)。
2、在绿源胶凝材料公司北面原居民住宅、老村部原址内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属于2009年1月22日之后至2014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动搬迁,主动交清所拆迁房屋的,依据事实,根据认定的性质及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给予折半补偿。
3、在道路、塘硬上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属于2009年1月22日之后至2014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动搬迁,主动交清所拆迁房屋的,依据事实,根据认定的性质及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下降两个结构档次后给予折半补偿。
4、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凡是属于2009年1月22日之后至2014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被拆迁人不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不按时搬迁交清房屋的,不给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5、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凡是属于2014年12月10日以后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要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及程序
1、被拆迁人积极主动搬迁,在20XX年8月31日前搬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的,按照20XX年1月22日之前原住房拆迁面积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含抢建的房屋、其他构筑物、装潢及奖励部分)。超出奖励时间未搬迁不再享受拆迁奖励。
2、搬家补助费:在20XX年1月22日之前建设的居民原住房按照所拆住房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搬家补助费。
3、资金结算: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被拆迁人不得擅自做主,拆除自家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被拆迁人负责,与拆迁人无关。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七、政策咨询:此次拆迁补偿方案已公布。我们将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方案,落实并兑现拆迁补偿政策。请拆迁户要消除后拆迁多补偿误区,按通告时间搬迁,以免得不到拆迁奖励。此次拆迁工作需要大家积极配合,请广大被拆迁户给予支持。若有不明之处,请到负有解释说明责任的指挥部办公室咨询,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范桥镇人民政府内,电话号码:XXXXX。
范桥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办公室
20XX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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