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供货合同范本(2)
玻璃供货合同范文3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货物品牌、价格清单
1、货物名称: 玻璃钢水箱
2、货物品牌:
3、材料规格: 126m3
4、材料价款: 一共是两台,总价163800元(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含税价,包含安装费用)
5、施工图纸明确了材料设备的数量、详细配置、技术参数等,是甲方验货的重要依据之一。
6、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产品,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及本合同产品样本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材质要求及外观要求以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为准。
7、乙方应保证供货产品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8、质量等级:产品质量以甲乙双方最后确定产品型号为准。
第二条 交货地点
以 天骄小区项目 现场指定地点。
第三条 交货规定
1、运输费用: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损耗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修复、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货物增补:如甲方需要补货,在合同范围以内的,乙方供货的单价以本合同为准不做调整,在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进场时间及供货工期
1、进场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
2、供货工期: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3、到场安装时间: 15天
第五条 验收规定
1、验收标准
⑴ 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⑵ 乙方提供的产品封样及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
2、乙方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当天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甲方、监理方验收。由甲方、监理方抽查观感、质量,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确认。如乙方产品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应条款执行。
3、甲方、监理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当天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确认,逾期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应给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产品复检不合格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付款凭据:乙方提供的货款发票(东胜地方税务发票);甲方或监理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获证明单(数量应同订货单数量);本批材料合格证原件。
2、工程结算款:甲方结算付款日为 每月25日-30日 ,其他时间不予支出;一次供货,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供货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后7日内,付供货总金额的50%;安装试水完毕后,付至供货总金额的 95% ,尾款 5% 作为保修款。
3、保修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为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尾款。
4、以上付款凭证由乙方负责收集,与付款申请同时报送甲方。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前7天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及具体用量,并确定乙方供货时间。
2、负责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组织收货及工程验收。
3、负责按付款方式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甲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参与验收。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按甲方通知进场,货到现场自行卸车,并注意成品保护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免费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安装规范和技术指导,如需要,负责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3、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交货时间不予延期。
4、乙方产品颜色、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及材质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补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交货时间不予延期。
5、接受甲方的补货要求,并保证本次所供应货物在一年内不得断货,不得借故拒绝补货或推迟补货;补货单价参照原合同,补货日期为接到补货要求后24小时内。
6、在安装过程中要服从甲方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破坏已完工成品,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成品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补和赔偿。
7、在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因乙方原因造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后果。
第九条 甲方委托人责任
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参与验收,监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质量标准对到货质量、到货数量提出异议,对此授权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甲方通知供货,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每天 合同总金额1‰ 元,如超出7天任未完成或交货,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其他产品。如甲方基于上述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该批材料总价的10%计算,但对于由此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甲方有继续追溯的权力。违约金经甲方、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违约金从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若乙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甲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2、甲方若未按时付款,则支付相应金额的银行利息。
第十一条 保修条款
1、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保修期为 一 年,保修期从材料设备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修范围:
⑴ 凡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相关维修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⑵ 凡是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生产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的设备材料、构件、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3、保修责任:
⑴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联系( 宋振芳 15847096437 ),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联系中断,有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⑵ 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监理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特殊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必须修复的,可经甲方及客户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其他队伍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凭单据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⑶ 因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进行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甲方或监理有权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原则,根据甲方或监理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⑷ 因甲方使用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负责。
⑸ 在保修期外,如果出现质量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只收取工本费。
⑹ 乙方应对产品长期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时,双方同意向 鄂尔多斯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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