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2017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
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
(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
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
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
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
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
2017年土地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一幢,建房总支出3000万元,有关费用为:①支付地价款200万元;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20万元;③前期工程费180万元;④基础设施费200万元;⑤建筑安装工程费1500万元;⑥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期间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0万元(利息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卖出,取得收入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请计算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扣除比例为5%)。
参考答案:
(1)收入总额6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支付地价款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120+180+200+1500+200=2200(万元)
应纳营业税=6000×5%=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00×5%×(7%+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200+2200+500+(200+2200)×5%+300+30+2(200+2200)×20%
=200+2200+620+330+480=3830(万元)
(3)增值额=6000-3830=2170(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率=2170/3830×100%=56.7%,适用土地增值税率40%,扣除率5%。
(5)应纳土地增值税=2170×40%-3830×5%=676.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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