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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具备选举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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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时,党员的权利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员具备选举权的条件,希望大家喜欢!

  党员具备选举权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规定: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是对申请入党者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的全面表述。也就是说,具备这些条件,是可以成为共产党员的起点。它具体包含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 年龄和成分的要求。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就是说,凡是申请入党的人,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次,必须年满18岁。因为,一般说一个人只有到了18岁才算进入成年,才能逐步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才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从而最终决定自己的政治信仰和志向,并能自觉地为之去奋斗。还有,凡属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都可申请入党。在这个范围内不受职业、性别、出身等条件的限制。

  在党章中第二条对党员下的定义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土。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定义,对共产党员最本质的特征做了高度准确的概括,构成了共产党员条件中最核心的部分。每个争取入党的同志,要加深对这一段话的理解,懂得共产党员是什么样的人。

  第一 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信念是人们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方面的集中反映,是人们生活尤其是精神

  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它常常成为人们一生中执著追求的既定目标和一种巨大的持久的精神激励力量。人们的信念可以有各种各样,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就一定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共产主义信念,就是对共产主义思想、理论和社会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解,坚信共产主义事业的正确性和必然性,对共产主义理想进行执著的追求,自觉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共产主义信念一旦形成,它就沉积为人的思想意识的内核,成为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一个共产党员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焕发出高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脚踏实地艰苦奋斗,朝着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前进;才能有坚强的革命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捍卫自己的信仰和事业,为完成党交给的任务不怕艰难险阻,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坚贞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才能把个人的一生同整个共产主义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懂得人生的意义,树立起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和情操,自觉地防止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创造性地工作。相反,共产党员如果没有树立坚定的信念,在一定的条件和气候下,就会丧失革命意志,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经不起考验,站不稳立场。

  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和第四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是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所谓义务,就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所谓权利,就是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要求人党和已经入党的同志,只有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八项权利,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共产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关系。 两者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党员履行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时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员在选举中具备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