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年休假是属于职工的法定假期,因此未休是需要给予工资补偿的,那没有工资怎么办?年休假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
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目前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第二种是特殊时效,即“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最长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之争,本质是对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工资在年休假的相关法律中表述为“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当然属于劳动报酬纠纷,适用于特殊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工资为普通工资的三倍,其中只有一倍为工资,另外两倍为福利待遇,且按照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故年休假工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具有明确的给付时限,故当然应当适用普通时效。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劳动报酬”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如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名称中虽有工资二字,但根据山东省高院2011的会议纪要的审判精神,依然视为“定期给付之债”,并不适用特殊时效。而反言之,对于加班工资,虽按照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的给付时间,但司法中仍将之视为“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特殊时效。究其原因在于,对劳动报酬纠纷的认定,应以其本质为劳动所得,还是因惩罚、福利所得而进行区分。
故,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究年休假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即为员工福利之一部分,而对特殊时效的立法目的,也为对劳动者因劳动而获得报酬这一基本权利的特别保护,故对其适用应严格限定,而不可随意扩大。
综上,年休假工资报酬应适用普通时效。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第7条又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就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您可以自己核对是否符合休假的资格,如果您明明符合休假资格而单位不让休年假,那您就有权向单位索要相应的补偿,此外您还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2、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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