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流产休假的问题是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不止是有产假的休假时间,人工流产也是有假期的,那流产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人工流产休假的问题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人工流产休假的问题规定
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流产是有产假的,不过流产产假几天则根据怀孕时间长短而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人工流产休假工资计算
流产产假工资是职场女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产假工资怎么算也关乎孕妇的切身利益。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人工流产休假的问题案例
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位的小李结了婚。婚后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劝她再歇几天。可小芳认为,按劳动法规定,自己的工龄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可是没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怀孕了。当时医生认为,小芳的心肌炎还没有痊愈,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给她做了流产手术,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20天后,小芳身体复原了去上班,却被公司通知因为她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她因流产所休一个月假应属产假。公司将小芳的流产假按病假处理、累计计算患病医疗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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