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劳动假期>休假>

带薪休假为什么在我国难落实

俏霞分享

  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好几年了,但还是有很多的职工都是没有休过假的,那为什么休假制度落实难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为什么在我国难落实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在我国难落实的原因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假期,工龄越久假期越长。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把重担交给了国务院。

  从人社部的调查结果来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同性质的组织落实率差距很大。即使同为企业,高端服务性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情况也有天壤之别。

  高端服务性企业没有诸如工厂、机器、原材料,其利润空间是非常高的。以咨询行业为例,一个人身上的利润率最高能达到200%甚至300%。

  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本来就很小,所以企业拼命想尽办法来降低成本。如果省机器,省原材料,就会造成低劣产品。最容易省得就是人工——这就造成了带薪休假难以落实。

  我国产业分布,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劳工市场竞争激烈。你要带薪休假,后面等着很多人愿意不休。职工为了谋生,往往也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

  各国文化也对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有很大影响。美国至今没有出台一个政府的带薪休假法律。各州各公司自行其是。很多人的假期只敢休一半,因为怕丢了工作。

  而在德国,休假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政府鼓励人民休假,对自动放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

  法国政府早在1936年就发明了带薪休假。但即使是这样,他们也花了40年才确保这一政策上行下效。

  带薪年假的推行是我国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完全依赖行政手段,容易欲速则不达。政府应该给中小企业补贴或者税惠,这样,他们既能给员工一些应有的假期,又不至于因成本太高而关门大吉。

  我国带薪休假的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08年起施行。

  关于带薪休假的维权案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劳动者每年享受五天到十五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条例至今已经实施五年多了,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在现实中却遭遇了不少尴尬,很多劳动者称带薪年休假只是“听起来很美”的东西。其实,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娟是一名导游,2008年1月到郑州某旅行社工作,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事导游工作。工作几年里,她一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11年11月,旅行社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并以辞职为由为她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娟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旅行社支付小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88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57元,自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为小娟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旅行社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

  劳动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导游小娟状告旅行社的案件中,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娟仍在旅行社工作,旅行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当日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1年11月旅行社以口头方式通知小娟解除劳动关系后,停止了她的工作,停发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其行为已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旅行社的行为并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故法院认定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依法按照小娟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敢于维权,这样才能促成更加规范、和谐的劳动法治环境。当然,劳动者自身也要加强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毕竟这是与自己的生计息息相关的法条,理解和掌握它们,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猜你喜欢:

1.带薪年休假目前存在问题

2.带薪年休假不落实的原因是什么

3.带薪休假职工未能休假原因是什么

4.带薪休假实施的意义是什么2017年

5.带薪休假实施的坏处都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