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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实施的意义是什么2017年

俏霞分享

  带薪休假的制度一直都是国务院鼓励的,那2017年实施意义是什么呢?实施带薪休假的现实性又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实施的意义是什么2017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带薪休假实施的意义

  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制度,公众假期由全民全国的集中休假模式转向全民全年的分散休假模式,这种放假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和利用时间及其它资源,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接轨,能够大大降低公民休假福利对社会生产、运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目前而言,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具有社会进步性,弥补了“黄金周”集中放假制度时间方式上的不足

  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从全民集中度假的粗放型模式向全民分散度假的精细化、个性化模式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支撑之一。带薪休假制度与“黄金周”比起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可以较为自由的选择自己的出游时间,灵活制定度假休闲旅游计划,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息权利。多元化、现代化的带薪休假方式是赋予公民更为合理的休息权利和旅游权利的休假制度,这种休假制度比“黄金周”更人性化,更能够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理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带薪休假而形成的分散休假模式,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等。促进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2.使旅游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趋于合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实施个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不但可以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大幅度减少“黄金周”节假日旅游压力,消灭瓶颈效应,使旅游业的供给资源和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配置趋于合理。而且可使更多的潜在旅游者实现旅游愿望,产生更为丰富多彩的旅游需求,真正发挥旅游业能够促进内需的作用。带薪休假制度符合旅游行业的运转规律和旅游业的发展规律,它将促进假日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再一次提升。从发展国内旅游业的角度看,发达国家的事实已经说明,没有带薪休假就不可能有国内旅游业的真正发展。

  对于此点国内的很多学者都有共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黄漫宇在其硕士论文《拓展我国旅游市场的对策研究》(2001)中、山西财经大学的苏徐在其硕士论文《休闲营销研究》(2002)中、浙江大学的黄晓勤在其硕士论文《中国旅游业发展探析——兼论以旅游业发展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增长》(2002)中、阎友兵在其论文《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行与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中、魏宝祥在其论文《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闲暇时间制度分析》中都阐述了带薪休假与我国旅游业发展之间的必然联系。

  2017年带薪休假实施的现实性

  带薪休假制度的产生和实施至少应该具备两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是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二是公众休假旅游需求和市场的形成。

  (一)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

  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是带薪休假制度产生的根本性条件,一方面,人们超越温饱线,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劳动者在食品等基本花费方面的比例降低,人们的消费结构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另一方面,工业社会迅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的物质经济条件。既能够承担带薪休假所需要的财力上的支持又能够为带薪休假创造良好的度假旅游条件,保证公民带薪休假权利的真正实现。

  在1936年法国最早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是在二战之后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的。当时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福利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现代旅游业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现代大众旅游在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已经普及。在这段时间内主要国家完成了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恩格尔系数一般是在30%-40%之间(见表一)。我国人均GDP在2003年首次突破1000美元,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45.6%,城市居民家庭的是37.1%。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恩格尔系数提出一个划分贫困与富裕的标准,即恩格尔系数地在59%以上者为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50%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根据这个标准,考虑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普遍已经升级到小康标准,乡镇则普遍正处于从温饱到小康升级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我国也已基本具备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物质经济条件。第一,由我国实行“黄金周”假期的实践来看,我国各方面能够承受公众的长假福利。第二,基于我国的旅游业的发展模式是: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最先发展的入境旅游业使各种基础设施和旅游业的各种供给能力都已经比较完善,使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具有较好的旅游供给基础。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将是我国旅游消费快速增长的一个爆发点,也是我国应该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福利的一个信号。

  (二)公众度假旅游需求意识及需求市场的基本形成

  带薪休假制度和公众的休假旅游活动密切相关,带薪休假制度是公众完成高质量旅游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旅游活动是带薪休假的主要内容,如果公众没有度假旅游的需求,带薪休假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黄金周”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完成了培养旅游需求意识和旅游需求市场的前提。一方面,“黄金周”创造了较为充裕的时间条件,使那些本来受时间限制的潜在消费需求成为现实的消费实践,主要表现为中国公众的中远程休闲度假旅游。另一方面,“黄金周”推行所形成的全国性的集中旅游行为,以及这种集体式旅游所造成的氛围,使中国公众的旅游意识迅速形成。一些中国城市居民已经形成定期休假旅游的生活方式,“黄金周”使中国公众的旅游需求由潜在状态上升为现实状态。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象发达国家最初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时的现象,即部分公众自发的要求政府能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要求赋予公民更多的更合理的休息权利安排。根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京、沪、穗三地的统计,相当一部分中国人接受带薪休假制度。有44%的公民更希望以自由灵活的带薪假方式出游。在同样的人群中,选择目前长假方式的人只有30%。

  三、中国公众带薪休假福利制度保障体系

  目前国内发展带薪休假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因势利导尽快建立实施并完善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当务之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一项对全民生活福利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其建立与推行,必须避免可能引致的数以亿计的普通劳动者的福利损失。在关注其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积极预期同时,也需要考虑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现实背景,并对可能遇到的或引起的问题做出预先判断,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带薪休假福利制度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立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的完善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存在和落实的根本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福利的实现,必须首先要完善立法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应完善《劳动法》中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条文,主要是补充对带薪休假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对权利被侵犯者的救济措施,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同时,还可以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制订有关对违反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的制裁措施。法律上的救济制度可以使公众的带薪休假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要根据《劳动法》制订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细则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落实的当务之急,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虽然低于《劳动法》条文,但是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劳动法》是赋予公众抽象的带薪休假权利,实施细则则能够使劳动者享有具体的带薪休假权利,没有实施细则,有关带薪休假制度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依法休假,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公众的休假应均以法律规定为准,依法放假,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在通常情况下,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影响公众的休假时间安排。以法律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这是促进建立带薪休假福利体系的最关键因素。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必须得到法律的真正保障,否则有可能是劳动者不但享受不到带薪休假制度的权利,而且还有可能失去原来所享有的“黄金周”放假福利,应避免在带薪休假的推行过程中,普通劳动者的福利损失。

  在推广带薪休假制度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有比较大的差距,有些地区的风俗习惯还具有特殊性。带薪休假制度不能实行一刀切,一方面,试点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在时间上允许部分地区推迟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允许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有差异的带薪休假制度,这可以在制订实施细则的时候予以体现。

  另外也要注意,放假时间的制定也要讲求经济成本,尽量避免因放假而加重社会的运转负担,减少因放假而带来的隐性经济损失。毕竟,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

  (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保障带薪休假福利充分落实

  在进行休假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转变自己在休假管理方面的理念,由以往的指导性角色转变为引导性的角色,休假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政策、法律、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首先,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应该从政府各部门开始。一方面是保证有关政府公务和社会事务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是为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而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放假群体而言,有比较好的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基础,可以使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其次,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要担负起监管的职责。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中国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激烈竞争甚至过度竞争导致的巨大压力,使中国的劳动者很难为自己争取带薪休假这样有点“额外”的权利,避免因此而付出事业甚至是失业的代价。

  再次,带薪休假制度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个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如继承以往的信息管理经验,为带薪休假者提供旅游信息,并利用旅游信息预报制度调节旅游流的走向;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整顿,为带薪休假旅游创造度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策划事关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旅游项目,扶持新的有吸引力的休闲度假型旅游地的发展,为公众的休假旅游提供更多的选择以分散客流,等等。

  最后,政府还应该提供财政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旅游行政部门的许多工作需要财政及税收的支持。比如,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交通、旅游地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另外还可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吸引对旅游业的各种民间投资。另一方面,在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过程中,对带薪休假者应该有财政补贴和税收、交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劳动者行使带薪休假的权利。

  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特点使我国比其他的国家更容易集中各种力量来完成一项事业。应该利用我国政治体制的这个特点,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小的成本充分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

  (四)加强劳动者保护组织对带薪休假的社会监督

  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保护组织也将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在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主要是工会,它应当肩负起对带薪休假制度的社会监督责任。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要争取带薪休假这样的权利,工会才有足够强大的实力。类似雇佣合同中有关带薪休假福利的条款的写入,带薪休假时间的规定,带薪休假期间薪资的计算,具体怎样享受带薪休假,等等,这些几乎是不可能依靠劳动者个体与资方之间的博弈来完成的,只能是依靠工会组织集合群体的力量来实现这些劳动者与资方之间的谈判。而且,工会组织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与劳动者有直接而广泛的接触,能得到最真实的最直接的信息,有助于保证劳动者带薪休假福利的实现,并在权利被侵犯时对其及时予以救济,也有利于对资方进行实时的监督,并对违反制度的资方进行举报,使之得到惩治。工会组织是最佳的带薪休假制度的社会监督者。

  (五)培育劳动者以及管理者带薪休假的权利观念

  带薪休假制度的观念在中国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仍有观念上的阻力。公众基本上是能够理解并接受带薪休假制度的,但是大多数的公众却很难去主动争取带薪休假的权利。无论是资方或单位领导还是劳动者或员工一般都没有将带薪休假看成是应享受的正当待遇。要切实的实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薪休假的观念与出台实施细则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必须让拥有权利者争取自己的休假权利,使控制权利者愿意协助权利者实现自己的休假权利。

  2017年带薪休假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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