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休假还没休完要怎么办
一到年关的时候,是很多企业员工辞职的高峰,那员工辞职休假还没有休完怎么办?有没有什么补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辞职了休假还没休完要怎么办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辞职了休假还没休完处理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时,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未休完的年假,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离职前将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放弃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收入三倍的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辞职了调休的休假未休
小林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尽管薪水颇丰但工作任务却非常繁忙,她经常放弃休息日到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规定在行政部门填写加班单,经领导批准后换取一张调休单,一年下来小林累积了25天的调休单,想在需要时休假。 不久,小林由于 员工辞职后没有用完的调休怎么办 小林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尽管薪水颇丰但工作任务却非常繁忙,她经常放弃休息日到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规定在行政部门填写加班单,经领导批准后换取一张调休单,一年下来小林累积了25天的调休单,想在需要时休假。 不久,小林由于 员工辞职后没有用完的调休怎么办 小林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尽管薪水颇丰但工作任务却非常繁忙,她经常放弃休息日到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规定在行政部门填写加班单,经领导批准后换取一张调休单,一年下来小林累积了25天的调休单,想在需要时休假。 不久,小林由于个人原因想跳槽,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负责人极力挽留,但小林去意已决,公司只得同意了她的辞呈,随后公司为小林办理了离职手续。待小林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想起自己还有25天的调休单没有用完。这些调休单都证明了她在休息日加过班的事实,于是,小林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按200%的标准支付2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公司认为调休单是给员工用来调休的,且应在公司任职期间使用完毕。现在小林已经离职,并且手续均已办妥,所以调休单已作废,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小林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调休单的天数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费。 庭审中,小林向仲裁委员会出示了25张调休单,每张调休单上写明了小林于某月某日加班一天,给与调休一天,并附有经理和行政部相关人员的签名。小林认为,这些调休单记载了其加班的日期,并由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证明了她存在25个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在核对25张调休单后认为,虽然小林在休息日加班是事实,但是公司已经给予了调休单,小林应当使用调休单自行休息。现小林辞职了,在辞职之前没有享受调休是其对调休权利的放弃,故不同意折算成加班工资支付。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对加班的员工开具调休单,是一种安排补休的方式,也是在按法律的规定操作。小林可以使用调休单安排休息以补偿休息日额外付出的劳动,所以,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小林向公司提出辞职时,未想到及时使用调休,其责任不在公司。故小林要求公司再以200%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缺乏合理性,仲裁委员会难以认可。
但考虑到上述调休单确实证明了小林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外付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了一定的调解工作。最后,在综合考虑事实和双方的责任后,公司同意协商解决,支付小林部分调休单的费用,小林也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者索要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案件。因劳动者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理解,所以,简单的认为只要公司要求员工休息日加班,就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条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可见,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安排劳动者补休。而每个公司对补休也是有不同规定的,劳动者在拿到调休单时应当留意一下调休单的使用说明,有效期等,有些企业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调休单的使用方法,劳动者也应当注意。
所以,劳动者因加班而拿到调休单不可以就此认为就拿到了尚方宝剑,200%的工资已入囊中。劳动者应当及时使用调休单,以免调休单失效而使原本应有的权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失去,拿这一大叠调休单“秋后算账”的方法并不可取。
辞职了还有没有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对于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可参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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