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比恢复黄金周更胜一筹
黄金周的概念来自日本的,而黄金周就是我们的五一假期,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但是有人说带薪休假比黄金周好?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比恢复黄金周更胜一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比恢复黄金周更好
国家制定黄金周长假的初衷即为刺激消费,重心放在鼓励国民旅游、休闲购物消费。黄金周制度并未使每一个人都受益,也没有惠及到每一个行业。
假日休闲是生产率提高,劳动力解放,经济发达的必然产物。按照目前城乡经济的差距,注定了城市人口才是黄金周最大的受益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则与此无关。每年的五一和十一这两个黄金周恰值农忙时节,哪里还有时间去旅游?当然春节这个传统节日除外,冬天万物凋敝,农民可以休息了。但这个时候却是旅游淡季,不是出游的最佳季节,更何况还要置办年货、走亲戚拜年等,能外出旅游的只是极少数人。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虽然是在城市里生活,但是由于就业压力大,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农民工缺少谈判的本钱。许多人连一周两天的休息日都没有保证,更遑论黄金周这种长假,对他们来说,黄金周只是镜中花,看得到却摸不着。
黄金周客流集中在景区和商业区,为之服务的景区、商场、旅行社、交通、警方等工作人员,都要坚持在岗位上。超负荷连续工作,以透支体力和健康为代价,确保相关服务正常化。节后有些岗位还可以补休,但司机、警察等岗位却很难补休。一年三个黄金周,对这些行业来说,就如同三大战役,许多人因此患上假日综合症,有的人甚至还为此将身体拖垮了。
综上所述,真正能享受到黄金周待遇的,主要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和规范化企业的职工。受益于黄金周经济的行业,也是有限的几个,如商业、旅游业、交通等。实施黄金周的做法只是将旅游人数和消费更集中了,并没有“创造”出更多的旅游和消费,绝大多数旅游者一年甚至几年才有一次旅游的经济实力。黄金周的繁荣,一定程度上是以前后十余天的市场低迷为代价的,如果再考虑到统计数据中的虚假水分,其“含金量”就更低了。
带薪休假取代黄金周是必然趋势
人类的休假权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农耕社会,人们大多数时间用于耕种,为衣食奔波,只求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只有少数贵族有时间休息享受;到了工业化社会,大规模机械化应用,生产率大幅提高,劳动力得到解放,人们有更多的空暇时间了,于是开始诉求平等休息的权利了;后工业化时代,社会物质财富迅猛增加,社会普遍认识到人不是机器,个人自由权利得到了申张,人们开始把家庭放在重要位置上并开始追求休闲和享受的生活了。
现代化国家逐步注重保障国民的休假权,从开始的周日休假到周末双休,再到灵活多变的带薪休假制度。国民工作的时间缩短,而休息的时间越来越多。如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根据工龄长短,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欧美发达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做了法律保障和实施细则,但在具体执行带薪休假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据媒体调查发现,除了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一半以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都没有落实带薪休假。由于我国处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阶段,并存在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企业普遍利润微薄,竞争力较差,若是成本增加过多,就会面临亏损。带薪休假保证了职工在休假的同时还有收入,对企业来说就是减少人力、增加开支,自然缺乏执行的动力,却会恶意抵制。
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主动监督检查单位执行带薪休假的情况,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目的,多倾向于维护资方利益,消极执法。而职工迫于就业压力,缺乏与资方抗衡的力量。虽然条例还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许多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或是工会边缘化,甚至有的工会领导就是企业主兼任,工会维权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滑的时候,不仅地方政府有恢复黄金周“救市”的需求,普通民众也因为带薪休假执行不力而响应。
从发展的眼光看,黄金周是一种应急措施,在特殊时期对经济有“强心针”的效果。但是长久下去,黄金周对经济的边际贡献会递减,而负面影响却会日益凸显。目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景点接待能力都达到了危险的临界值。采取更为灵活的带薪休假制度是大势所趋,可以起到轮流休息、分散客流、熨平消费淡旺季、减轻服务业压力等作用。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中央可以适度放权,允许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休假制度,采用分行业、分阶段休息,尽量避免集中休假的方式。
另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大对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写入劳动合同中。同时,恢复工会的组织能力,鼓励其维护职工权益,增强工会与资方的博弈力量,使双方达到均衡共赢,为严格执行带薪休假打牢基础。
带薪休假规定有多少天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带薪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二)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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