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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累计未休举证责任谁承担

俏霞分享

  上班族都知道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休息权利,那未休的年假是怎么规定的?职工举证责任是由谁来承担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累计未休举证责任谁承担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未休举证责任谁承担

  12月15日,张某到日照某服务公司担任库管员。2014年4月初,张某以公司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离开。张某就此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以上条文可以得出,在对待职工要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假如用人单位提供了以下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用人单位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已作出安排,且已依法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已书面形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本人因其自身原因提出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职工具有不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等法定情形的,职工仍然坚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则需由职工对其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虽辩称张某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并未就其是否具备免除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应当对张某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仲裁委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带薪年休假未休工资拖欠问题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也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拖欠工资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带薪年休假未休工资规定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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