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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带薪休假安排_2017年带薪休假是怎么安排

俏霞分享

  2017年公司员工的带休假是怎么安排的呢?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带薪休假安排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带薪休假安排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2017年都有什么带薪休假

  1、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4、特殊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带薪休假的霸王案例

  员工应主动休年假,过期作废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这种条款规定是否合理?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是企业法定义务。当然,在《条例》中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倍。

  总而言之,企业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是企业对员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

  二是员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对于企业提出的员工未“请”则不能“休”的问题,是企业混淆了公假和私假的请假程序。休假必“请”,主要是针对员工的私假而言,如婚假、事假、病假、丧假等,员工不“请”,单位哪里会知道员工有休假需要?而对于元旦、春节等公假,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那么,对于带薪年休假,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员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实施。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还应该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不出已安排员工休假而员工不愿休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只要员工不存在不能享受的情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员工提出申请,更没有规定员工未提出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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