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看法
法治为民理念不仅是当前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应当树立的先进思想,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维。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全面依法治国的看法一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有幸见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全面依法治国的看法篇二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么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看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两年来,中央不断出台各类规章制度,19项反“四风”禁令,有力推动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改革。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重大举措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我们理解,认识中国法治道路,必须要学会用“合”的思维而不是“分”的思维。“合”的思维强调两点统一论,“分”的思维重视两点对立论。确立了“合解”思维,就很容易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关系。党依据宪法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这其实就有“合解”的智慧。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取得实效。我理解,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根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来实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离开共产党领导,离开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个重要前提,依法治国就只能变成一句空话。再者,依法执政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四中全会《决定》的一系列规定,确保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同时,依法执政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依法执政,一方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另一方面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两个“要求”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三、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支柱,其中依法治国的“依”之所以不同于以德治国的“以”,就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以”法治为基础,更要“依”法治而前行。今年5月,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1枚公章取代了过去109枚公章的权限。“清权、减权、制权”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规范权力边界的目标。国务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达600多项,行政审批在瘦身中彰显便民和惠民。“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正深入人心。要看到,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稳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化建设是必由之路。我理解,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严治党治政。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根本原则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讲,理直气壮地讲。
总之,依法治国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作为组工干部,要担负起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为党选准用好好干部,依法依规选好好干部的历史重任。落实好习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的要求,要从强化法治素养入手,坚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努力争当依法治国的表率。
全面依法治国的看法篇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另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1)
(2)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2)
四、促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四)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再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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