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强制员工退休吗
到了退休年龄我们就可以正常退休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强制退休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单位强制员工退休的案例
案例回顾
1991年吴女士调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将其定岗为财务人员。吴女士出生于1955年8月30日,至2005年吴女士年满50周岁。2005年9月人事部经理通知她,让她办理离职手续,原来吴女士年一直认为自己可以在财务岗位干到55岁退休。在和公司人事部交涉期间,她看到了时间为2005年8月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的退休证。原来,公司早在一个多月前就着手为她办理了退休事宜。
吴女士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吴女士事后说,单位办理退休的事情她丝毫不知情。公司根本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而且当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批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购买机票时用的复印件。
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其索要身份证原件。吴女士觉得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剥夺了她的劳动权。
2006年11月27日,吴女士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法律判决,认为吴女士没有技术聘书,不认为她是技术人员,判败诉。
随后,吴女士找到了公司从1992年11月就聘她为会计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书证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2007年5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吴女士同意和解,公司愿意补偿吴女士10.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留一份在法院备案。但公司说要把和解协议拿回去盖公章,然后就再也没消息了。
2009年4月22日,吴女士意外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24日对本案宣判的传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是工人身份,从事工人岗位,不符合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的规定,且在2003年11月1日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将终止期限确定为满50周岁后的第二天。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特别注意 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在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
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主要见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
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因职工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其中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或聘用合同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年满50岁为由,强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希望再发生这样的纠纷的时候,法律对女干部的身份界定更加明显,以避免争议,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
上一篇: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的待遇有哪些
下一篇: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单位赔偿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