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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的次数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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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很多公司喜欢使用的制度,但是使用试用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试用期约定时间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用期不可以约定两次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考察其是否适合相应岗位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便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一方面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让用人单位为其招聘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通过试用期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条件相符合,避免用人单位因招聘不适合的劳动者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也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通过试用期的工作可以考察和了解用人单位的单位概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相关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达到自己的满意程度,以便找到与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理想单位。从该角度看试用期的立法目与出发点是有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找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也让劳动者找到满意的单位,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企业以其在招聘时的优势地位滥用试用期,不仅有违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本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本案例中某有限公司却以行政部门紧缺人员,小李无行政工作经验为由再次与小李约定试用期,这同一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小李)二次约定试用期明显有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违法形式也是现有许多公司滥用试用期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某有限公司通过意思自治、相互协商与小李签订了第二次口头合同,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也得到了小李的同意。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强制性规定,某有限公司与小李的两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次约定的试用期应无效。

  特别提示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个人通过劳动而获得物质上利益,企业通过职工的劳动而获得产品或服务,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贡献,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离不开企业的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防止两倍工资的支付,应及时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要求与新聘用人员进行签约。被录用的员工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审查合同是否合法以防掉入陷阱(特别是试用期的约定),而且还得审查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在合同上得以体现,以便发生劳动纠纷时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使自己的权益得以维护。

  签订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获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