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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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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商业活动,都须遵守一定的商业和法律规则和制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办法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规范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合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主体、标的(指货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货物的数量、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不得在合同货物一栏写“详见报价单”等字样。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咨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验明公司营业执照,了解其公司基本情况,审查对方经办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与合同一起交营运部审查。

  5、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6、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营运部。公司营运部应在时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理,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清楚,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7、合同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对方对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有新的不同要求,必须书面向我方提出,并经我方同意。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凭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相关凭证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8、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须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9、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因对方未按时支付货款而违约的,我方一般不提出货物所有权的要求,除非对方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应予及时修理。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10、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1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书、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送货清单、财务核对单、银行进帐单、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及快递单原件、传真、电话记录、索赔报告、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交总部专人保管。

  12、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证据材料管理规定

  以下证据材料原件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收集齐全上交分部财监员,定期交总部财监部专人保管。如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处理。

  1.合同书原件。交总部保管的合同书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为减少难收款,尽量不与个人签订合同,避免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在项目部有对方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栏直接写上对方公司名字,同时保留对方公司授权文件与合同原件一起交公司总部保管。

  2.送货清单原件。交总部保管的送货清单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且所送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数量、价格完全一致。送货清单必须写明收货人单位全称、收货人的姓名以及收货人与收货单位的关系。送货清单原件应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一栏应由对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填写。

  3.财务核对单原件。货款未按期及时收回的,应与对方及时对帐,并将财务核对单原件及时寄回总部专人保管。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写明欠款金额、客户保证按期付款的内容,并注明财务核对单填写日期。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4.客户每一次付款的银行进帐单等付款凭证原件。

  5.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和快递单原件。快递单原件在投递前应在快递单内件说明一栏中注明催款对象名称全称、欠款金额、催款函或律师函字样,如“张三公司欠款1000元催款函”,并保留快递单原件和催款函、律师函原件。

  6.发票复印件。合同中一般不对发票作出约定。如开出发票交给对方,对方并未支付货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未付款证明。

  第五条 诉讼管理工作

  1.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财监部和法务部,重大问题上报总经理。

  (二) 业务部门协助法务部了解案情,由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重大问题由财监部和法务部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诉讼。

  (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务部工作。

  2、诉讼过程:

  (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要协助法务部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

  (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和法务部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人,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

  (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务部。

  (四) 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五)二审阶段:对确需要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务部作出法律意见,上诉案件应上报总经理决定。

  3、案件执行:

  (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对方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并协助法务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立案费用预交手续。

  (二) 执行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应按诉讼中调解和庭外和解的规定办理。

  (三)案件归档:法务部对于执结和依法终结的案件,整理好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应及时将执行财物办理各类手续。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开始执行。

  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细化项目法律事务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在法律风险的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原则,重在通过加强过程管理来防范项目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 公司法律室具体负责本公司各项目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开始设立并设置机构人员时即确定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和法律联络员并报公司法律室备案,上述人员应尽量保持稳定,必须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备。

  项目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建议为项目书记(未设立书记的至少应为项目的副职领导)。项目法律联络员应由项目经营部门人员(最好是合同管理人员)或其他合适人员兼任,有条件(或重点、重大)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法律顾问或配备法律专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和法律联络员的一般工作内容应以岗位职责等方式在办公场所予以明示。

  第七条 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和处理项目决策、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项目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负责指导、规划项目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文件的传达、贯彻。

  四、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及时向公司法律室报告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八条 项目法律联络员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的传达贯彻。

  二、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教育

  (一)持续搜集并向项目部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在项目施工期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常见多发的风险案例,牵头组织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三)按照局和公司制订的普法计划,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及问题,灵活参与或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项目员工的法律意识。

  三、负责项目部法律文件的审核和经济合同的管理及审核上报

  (一)法律联络员应从法律角度审核项目的合同、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函,并作为审核节点在会签单上签字;还可以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法律联络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和审核流程保证合同的上报审批。

  (二)参与合同的签约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1、协助开展合同主体资格、资信审核。

  2、参与合同签约谈判,进行评审。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合同文本方面,应使用公司发布的示范文本;

  (2).文字表述注意准确规范,使用全称和书面用语,不应当有歧义和模糊不清的地方;

  (3).条款应当完备、内容应当详尽准确;

  (4).审核合同的预付款保函/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质保金保函/保证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满足施工具体需要;

  (5).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违约责任合法、合理、公平、明确、清楚;

  (7).对争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利。

  (三)熟悉项目总包合同内容,并对履约过程中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支付、安全、索赔、结算等重要条款的风险进行识别,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四、负责项目部合同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按照局《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指南》的要求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提醒和督促项目各有关部门及时保存、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合同资料,并按照指南和制度的要求对项目的合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五、负责项目部法律纠纷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对项目发生的一般纠纷,由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法律联络员配合处理,提供法律意见,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当发生法律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或收到律师函、催款函、诉讼法律文书等重大风险事宜时,应及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不得谎报、瞒报。

  六、负责或协助做好项目部的索赔工作

  参与具体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协助项目做好索赔与反索赔资料、证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搜集、整理,并根据需要起草有关文件。

  七、开展项目法律文书管理

  法律联络员应从法律证据的角度对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履约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进行管理,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到各种具体资料中。

  (一)以会议、书面意见等形式对项目各类法律文书管理的注意要点做交底,提供日常咨询,指导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对项目法律文书进行总体分析,及时发现有关风险点和问题,向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项目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合法管理

  (一)协助、指导项目及时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用工责任,避免发生用工纠纷。

  (二)了解项目所在地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协助项目办理劳务合同备案,监督分包商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及办理保险事宜。

  (三)协助项目以实名制的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出现劳资纠纷。

  九、协助办理工程保险事宜

  对项目上发生的用工意外伤害事故、机械毁损事故等涉及保险的事宜,应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在索赔时限、范围、数额、鉴定程序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协助、指导项目进行保险理赔。

  十、参与办理结算事宜

  (一)参与办理总包合同结算。对恶意拖延结算的业主,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汇报,并协助采取法律措施。

  (二)参与办理分包及其他合同结算,协助起草结算协议、催告文函,防范发生结算纠纷风险。

  十一、协助项目规范用印和授权管理

  (一)协助项目建立、完善印章使用制度和流程,明确用印审批权限;指导项目相关岗位人员建立用印台账。

  (二)协助、指导项目明确合同相关方有关人员(业主、我方、分包/分供商等,包括签约人、驻现场代表、材料、机械设备收货人/接货人等)的权限范围和期限,建立和执行授权委托制度等,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十二、参加项目相关会议

  项目法律联络员可列席项目各类会议,对各方面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十三、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律联络员享有下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了解项目生产经营管理信息,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岗位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二、对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项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公司反映。

  三、在履行职责时,项目领导和各部门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为进行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承担。

  五、项目必须保证满足法律联络员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条 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聘请社会律师等担任项目法律顾问,负责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项目应根据《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项目法律联络员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协助、配合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具体培训工作应纳入公司的培训体系中,并提供时间和经费的保障,以持续提高项目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公司应对项目法律联络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每个季度应按一公局要求上报一次。

  二、公司法律室应与各项目的法律联络员建立固定和及时的沟通平台及联络方式,方便及时上报和了解情况、传递文件、报送报表、提供咨询、沟通和解决问题等。

  三、公司应对项目法律联络员逐步实行岗位资格管理。有条件的,还可以逐步实行项目法律事务人员的专职化及专业化,以提高项目法律事务管理的水平,强化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四章 人员待遇、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由于目前项目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均为兼职,因此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各施工公司应根据其额外增加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并结合项目岗位薪资设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法律事务岗位人员的薪资予以适当上调或增加(可通过提高点数、档次和发放补贴等形式),具体上调或增加的方式、幅度及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为保障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切实开展,促进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成效,应对项目法律事务工作采取考核措施,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项目法律事务岗位人员为被考核对象。

  第十五条 公司对下属项目法律事务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对项目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具体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应充分考虑被考核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两个方面,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室牵头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考核(根据报送的日常工作记录和总结等书面资料进行考核)或现场考核(组织赴项目现场进行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纳入公司《千分制考核表》,考核时间由牵头组织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按不同标准,以通报表扬、奖金、补贴等方式进行奖励。具体方式、标准及审核批准程序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在项目法律事务中做出突出成绩,为项目及公司避免损失、创造效益、做出贡献的,可另外给予表彰和特别奖励。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或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也可逐级向上级单位的法律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执行公司有关项目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由公司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公司应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联络员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与企业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其他部门也应积极收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在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需要时及时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室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律室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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