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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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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由不同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制。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的差异很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的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的差异内容。

  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的差异

  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里合同终止分为约定解除和因法律规定的终止。

  约定终止即劳动(聘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法律规定的终止即当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到期;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4和第5情形下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上海市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聘用关系更加严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所提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情形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3.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以上情形均不在事业单位支付受聘者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之内。

  禁止性规定,劳动和聘用关系相似

  在规定合同解除的同时,为了规范劳动(聘用)关系,法律法规还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合同解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关系的法律界定

  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则这个“聘用关系”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为劳务关系。严格来说,法律上没有聘用关系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