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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具体措施

丹凤分享

  对债务人拥有权利的叫债权,怎么清理债权呢,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债权清理的措施有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不可侵性

  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近代民法上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并特别强调法律关系确立的这种联系的本质,不是以拘束为中心,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就是权利。萨维尼将权利分为三类:第一,人自出生时起就拥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为“原权”(Urrecht),大致相当于所称的人格权;第二,关于物的权利。“物”(sache)指可以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当时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属于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权关系,即所谓“人与他人的关系”,仅限于指与他人特定行为的关系。萨维尼还指出,债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但也有类似,其中一点就是债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具有以主体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质。所以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经成立也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总之,债权与物权同属权利的具体类型,都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与其也毫无关系。法律对这种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何种保护,是个人意思无法达到的领域,这与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迥然有别。简要说来,意思自治给个人自由进入债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当事人是否进入、怎样进入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关系,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秩序,而不是法律关系具体的内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了联系,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秩序,不得随意破坏,这就决定了债权的不可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