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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年假工资的胜诉案例

俏霞分享

  每年的年底就是职工们休年假的时候了,那年假未休的工资是怎么算?有没有索要工资的胜诉案例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索要年假工资的胜诉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未休年假工资胜诉案例

  小兰于2006年3月1日入职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 31日。3年前,公司出台了《考勤与休假制度》,该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小兰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恰好在这3年里,小兰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今年8月,小兰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043.89元。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小兰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无奈,小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她的主张,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向其支付8930.3元。

  对于小兰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这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完全凭误解单位制度造成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的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况且,法律要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的做法亦与以上规定不符,故小兰所在公司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年假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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