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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带薪年假的规定是什么

俏霞分享

  国家劳动法规定,所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可以享受带薪年假,那带薪年假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对带薪年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法对带薪年假的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含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二、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劳动者能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假是否能跨年度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带薪年假未休的补偿标准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第7条又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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