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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年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俏霞分享

  年假是职工的法定假期,每个职工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工龄来计算自己年假天数进行休假,那天数有没有什么计算方法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职工年假天数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年假天数的计算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职工年假工资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年假申请的案例

  在原单位休满年假,跳槽后再次申请休年假

  吴女士原在市区某公司上班,已经工作十二年。今年年初休完了10天全部年休假,从原公司离职,在家休息一个多月。最近她换工作到了一家食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准备再休年休假,新单位拒绝了她的请求,认为吴女士不符合年休假的享受条件。那么,下列哪些理由成立?

  1.吴女士没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

  2.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

  4.吴女士在本单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分析]

  1.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就不能享受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当然不是。2008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实践中,对于“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符合享受条件,有的认为只要是在连续工作状态就好,即使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也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本案中吴女士的情况属于前一种种情况。

  为此,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连续工作12个月”证据,如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无论12个月的工作时间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若想以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为由拒绝吴女士享受年休假的,显然不成立。

  2.本案中,吴女士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假可以说是每个劳动者的福利,但是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今天,跳槽后能否再多休一份带薪年假吗?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分析,如前所述,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至于连续工作12个月是否一定发生在员工年休假申请之时,法律没有规定,我们不应该对此作扩大化解释。

  虽然本案中的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前,在家赋闲数日,但是只要吴女士能够证明在之前的工作经历中有任何一段是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所以在新单位就不应该享受年休假,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新单位应按员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就拒绝员工休年休假。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年休假为由拒绝吴女士休假申请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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