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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俏霞分享

  带薪年假是每个劳动者的福利,我国的法律也对年假有相关的规定,那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带薪年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则满足获得年休假的资格。

  而对于“连续”又该如何理解,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释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该复函表明,连续工作的12个月可以等于在原单位、本单位甚至好几处单位的工作时间相加,即在哪里工作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连续工作的过程。

  带薪年假的天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与年休假获得资格为“连续”不一样的是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累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累计工作”又如何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释明“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职工只需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由各次工作年限相加之和即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来说:a员工2016月6月20日进入b公司,其该年度年休假天数为5天,则其在b公司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95÷365)×5=2.67,得出a员工该年度在b公司可休年假为2天。需要注意的是年假折算不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的天数为小数的只取整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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