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年假没休完应该怎么办
年底快到了,不少用人单位开始按照计划安排职工进行休年假,那福利年假是怎么休的呢?未休完怎么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福利年假没休完应该怎么办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福利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福利假并非法定年休假
张先生于2004年3月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张先生担任高级系统管理员,每月工资8775元,其中,休假制度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还将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该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职工入职公司后,可享受2天带薪休假,以此类推,职工享受此类带薪假的最高天数为10天,且此类休假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如因单位原因应休未休,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
2009年11月9日,因张先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鉴于张先生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3年,张先生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可是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张先生来到原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2009年10天法定年假工资12379元;同时按照相同的标准支付2009年未休单位福利假10天12379元。
法律规定未休法定年假可获3倍工资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孙小辰和史策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2009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张先生当年应休国家法定带薪年休假8天,而其实际已休法定年假为9.5天。同时工资表显示该公司支付了张先生2009年11月全月工资6187.42元,扣除11月1日至9日6天工资1706.87元,其余4480.55元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休假制度支付给张先生2009年未休福利带薪年休假奖励,所以公司不用再支付给张先生年休假补偿。
没有约定福利假未休不能按法定补偿
孙小辰介绍,本案中,张先生累计工作年限为13年,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双方于2009年11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张先生当年已工作的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8天,由于公司已在2009年度安排张先生带薪休假9.5天,且高于法定天数,所以不存在继续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休年休假、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该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张先生2009年应该享受10天带薪年假,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因单位原因未休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的约定,鉴于该公司已经支付张先生2009年11月全月工资,其中包含了当年张先生未休福利带薪年休假奖励4000余元,未违反双方约定。故仲裁委对其两项请求予以驳回。
史策提醒,实际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外,为提高员工积极性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工作若干年可福利年休假的现象,而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求未休福利性年假的年假工资按照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年假工资标准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要求休假时应该看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特别是其规定的年休假是否与法定年休假重合,还是在法定年休假外另行安排的福利,避免理解错误,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2017年最新年假是有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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