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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带薪年休假照顾父母

俏霞分享

  “独生子女”是令人羡慕的,他们是父母的唯一子女,但是当他们的父母逐渐老去由谁来照顾,那能不能带薪年休假来照顾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独生子女带薪年休假照顾父母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独生子女带薪年休假照顾父母的建议

  这种假期,犹如饮食中的调料,虽然不多,但让人感觉有滋有味。

  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照料假”,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这是一项人文关怀色彩很浓的政策。在我国,独生子女已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的父母如今不少已超过60岁,从身体和心理的角度看,都已开始需要孩子照料,特别是患病住院期间。

  但许多独生子女成家立业特别是生了孩子之后,往往与父母分居两地,除了捎钱送物之外,每年也就只能抽出几天时间陪伴老人说说话、唠唠嗑,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自己也减轻了平时难以尽孝的心理愧疚感。所以,推行独生子女照料假,不仅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也有益于年轻人缓解心理压力。

  如果这个假能落实下来,有人担心,一些单位员工请假照料老人,虽然只有3天时间,不算太长,却可能因为缺少人手而影响工作。但正如长途旅行中,让驾驶员简短休息一段时间一样,此时的休息可能影响行程,甚至延长了时间,而这却是为了更好地旅行。独生子女照料假也有此疗效,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无法用数字衡量。

  推行独生子女照料假是否对多子女家庭不公?事实上,有的假期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群体而设。比如,“三八”妇女节,给妇女放假半天。正因为假期的特殊性,才能体现出对某一群体恰到好处的人推行独生子女照料假,需要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且不说婚假、产假、探亲假,少数单位就是正常的年假都“缺斤短两”。究其原因,法规制度执行力遭遇了“弹簧门”。

  对此必须明确,无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民营、外资企业,在享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没有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更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拒不执行相关员工假期规定。

  总之,独生子女照料假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这种假期,犹如饮食中的调料,虽然不多,但让人感觉有滋有味。

  独生子女带薪年休假还需落实

  来自侨界的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提交的一份名为《国家和政府给予独生子女享有带薪法定假期看护双亲父母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建议,政府应给予独生子女们制定带薪法定假期的法律保障,让其能有时间照顾父母,此举不仅能弘扬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也能一定程度应对中国社会老龄化。

  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在养老时有更多的幸福感,国家政府必须做到,在2017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提交国家和政府给予独生子女享有带薪法定假期看护双亲父母的提案,这一提案还是相关让广大百姓注目的,这一提案适合中国国情,更是全民所期,在这一问题上,中央政府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全力支持。

  为什么独生子女带薪休假看护父母深受广大百姓拥护呢?当今的中国已经是步入老龄社会了,老年人越来越多,养老已经成了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呢?那就是要落实家庭养老的同时,政府的相关制度必须跟进,尤其是中国养老还是以家庭为主的情况下,政府就必须重视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在养老问题上,政府必须采取实际行动来体现政府的关爱。为什么政府在养老问题上对独生子女父母家庭要高看一眼,特殊关照呢?那就是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落实国家计生政策时,支持国家政策,响应政府号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率先做出了表率,因此在养老问题上,政府必须落实相关的承诺,政府要养老。虽说今天中国的国情还做不到政府养老,但是政府必须应该落实相关的制度,在养老这一问题上,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多关照,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老人缺钱吗?未必缺钱,事实上独生子女老人最缺的还是亲情,尤其是他们有病病卧在床时,他们更需要自己的儿女陪护在身旁,尽一尽孝道,同时更能够让自己的生活减少一些孤独。他们有想法,但是实际上他们的儿女都很忙,都在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来孝敬自己的父母,正是这样独生子女到老了很难逃脱孤独的境遇。今天两会代表出台建议,让国家和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格外关照一下,就是为了解决老年人孤独问题,解决老年人病了没人照顾的大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中央政府应该重视了。

  带薪年休假的条例是怎么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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