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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让暑期休年假合不合理

俏霞分享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那单位不让在暑期休合理吗?年假是什么时候都可以休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单位不让暑期休年假合不合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单位不让暑期休年假是否合理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不管从事何种行业、属于何种用工方式,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享受带薪休假,而这与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休假无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对于符合带薪年假的员工,单位应该给其带薪年假的待遇,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单位是否可以统一的安排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进行,同时也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从当前的经济形式看,用人单位需要承受危机代来的经济压力,又要背负着“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职工的意愿。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实行“轮岗放假”、“定期放假”, 那是企业在法定带薪年休假外再安排给职工的假期,用人单位开工不足,变通用休假的办法减少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而达到减少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但其意愿并非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那种“无薪休假”是法律不许可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也就是说可以适当减少工资,但不能不支付工资。当前用人单位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定期放假”的形式缓解经济压力,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业,所以定期放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关于单位职工年假的规定

  一、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二、对于新入职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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