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休年假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对年假是怎么规定的?职工年假未休是怎么补偿的?劳动法规定年假是给予职工的休息权利,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就有补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未休年假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未休年假补偿的标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或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可以主张到200%的工资赔偿,而非300%。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未休年假补偿的计算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也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的标准执行。
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
一、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二、对于新入职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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