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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职律师个人总结

维伟分享

  公职律师制度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乃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警察公职律师个人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警察公职律师个人总结篇一

  12月8日下午,市警察协会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团举行工作总结会议。市警察协会副会长、市公安局副巡视员齐伟升,警务督察支队政委蔡刚,市警察协会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李育林,副处长张静,警察协会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研处副处长刘志斌,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副支队长柯铭铸,副大队长黄歆发,市律协副会长黄建水,秘书长朱宝莲及法律服务团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柯铭铸副支队长在会上通报了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团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并针对法律服务团今后开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理论研究,通过研讨、培训、总结和推广维权工作经验方式;

  二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三是突出重点,提升效果,以重点案件、重点事件为切入点,多方位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拓宽渠道,通过律师提前介入,加强事前法律指引和建议;五是建立多种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沟通交流。会上,法律服务团成员踊跃发言,围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团工作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就执法公开与权益保障、律师与出庭作证民警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很多建议和意见。

  黄建水副会长对法律服务团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他指出,今后法律服务团要加强工作整体协调安排,在个案维权工作方面眼界应更宽、更高、更广。其次,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加强理论学习及课题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同时,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研讨,通过多项活动凸显法律服务团作用。齐伟升副会长认为,法律服务团成员具有很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他表示,法律服务团成立带来了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新局面,并针对如何更好的开展工作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拓展法律服务团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从个案民警维权到制度建设及专题研究、事后维权到事前参与的方面进行转化。

  二是擅于传播法律服务团的声音,针对具体事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形成正确舆论,推进法治广州建设进程。

  警察公职律师个人总结篇二

  宁夏公安厅公职律师办公室由4名公职律师组成,接受所在单位和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的双重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办公室将以公安执法业务为根本,立足公安厅,面向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维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执法公正。 2003年7月,宁夏启动公职、公司律师试点,经国家司法部批准,确定了首批6家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及26位公职、公司律师。其中,银川市公安局作为宁夏首批公职律师试点单位,成立两年来,代理银川市公安局参加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13起,胜诉12起,广泛参与民警维权诉讼,协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法律调研工作。

  警察公职律师个人总结篇三

  (一)主要工作业绩

  一、为多部法律修改草稿征询意见活动和省市国税局规范性法律文件修订,提出了建设性法律建议。在2014年,本人先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活动,和国家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和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冀国税发[2015]1号)、省局<<行政处罚裁量征求意见稿>>和《裁量基准》修订活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撰写文章,提出了多条建设性修改意见。

  二、积极参加市局和区局的大案审理工作。积极参加邯郸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和丛台区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工作,特别是积极参与了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对邯郸市鑫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案件多次会审工作,并为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和适用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三、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对区局和分局,在执行涉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在适用和执行中,积极地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经常提出法律意见,正确解读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则,预防了税法执行的偏差和法律适用的误解,维护了税法的尊严,为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做出了许多工作。

  四、积极参与区局和分局非税收业务的其他涉法事件协调和处理。在平时,区局和分局处理非税收业务的法律问题,经常性的给出法律指导和意见,为解决丛台国税和联纺分局的许多的非税收业务的涉法事件,预防纠纷、和谐国税氛围,都及时提出了适当的法律处理意见。比如关于丛台区国税局一名税务干部公休时间在岗位加班因病去世的事件的后续处理,及时为区局人事部门和该税务干部所做分局处理该时间,给出了法律性意见,为该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思路和方向。

  五、在日常税收工作和服务中,积极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能灵活的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与纳税人理性沟通,使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了深刻的理解,化解了征纳矛盾,和谐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自觉性,也为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在律师工作和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有:

  一、在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公职律师的作用不明显,。比如,在纳税人学校中没有税务公职律师进行授课活动和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在相关税务管理工作流程的设置过程中,税务公职律师没有积极参与其中,并对现有税务管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和意见。

  三、在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和税务干部的普法培训中,公职律师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税务公职律师在税务工作中的作用还没有突出的实践经验推广以及调研探索的文字经验推出。

  (三)2015年的工作规划

  2015年是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为税务执法机关,理应走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列,河北国税的公职律师制度开创了全国税务系统和河北行政机关的先河,公职律师一定要发挥法律知识和能力之长,积极做出应有的贡献。 做为公职律师,我一定要尽心履职,勤勉奉献,为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为河北国税依法治税做突出贡献。在新的一年,我的主要工作思路如下:

  一是,继续积极完成需要公职律师参与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起草、审议、修订的修订工作,和省局、市及区局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是,继续积极参与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及其他涉税法律事项;

  三是,积极完成省律师办和省、市局、区局交办的其他涉税法律事项;

  四是,积极参加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积极发挥一个律师在依法治税、依法为税和各项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积极探索公职律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力争写一篇探索性文章《浅析公职律师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和一篇具有实用性指导性文章《税收岗位职业风险分析及防范》。

  (四)对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治国,首在依法治权、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为税也将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公职律师应积极发挥法律专业知识特长,为河北省国税事业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努力和贡献。我个人认为河北公职律师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建树、有所作为;

  一、公职律师应该广泛地参与到全省乃至各地市依法治税、依法为税的各项工作中去,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治税中的专业知识特长,为依法治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比如,参与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和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税收执法流程和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核,如,个体定额核实程序,纳税人领取发票流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如何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务流程的制订等;再比如:对目前税收工作考核指标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使税收工作考核指标合法且合理等。

  二、河北国税的税务公职律师制度,开创了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的先河,也开创了河北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先河,2015年河北国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该认真研究制订律师在法治税收中的作用,应该推出律师服务税收法治公职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以便在税收法治中,也能让河北国税的公职律师在税收法治中“出彩”,以无愧于、丰富于河北国税设立公职律师和开创公职律师制度的先河、先例之举。

  三、公职律师应在税务执法、税务管理流程、税务机关重大事项决策、税务岗位职业风险防范、预防职务犯罪、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普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公职律师应有所作为,也大有作为,希望积极地进一步开发和挖掘公职律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推出典型案例和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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