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公职律师的尴尬
一边是讲究据理力争的律师执业,一边是遵从上级的公务员体系,在现有的大陆体系中,发展公职必然面对如何协调这两种截然不同身份的矛盾。
刘宾(化名)是北京市某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其他同事不同,她有着法学本科学历,曾在政法系统工作,来到新单位后又考取了律师资格。今天她的职业被称为公职律师。不同于人们一般印象中受雇于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社会律师,刘宾作为公职律师的工作是为政府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要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如该规定获得落实,像刘宾这样专职为政府服务的律师将在中国大大增加。
不过,刘宾并不满意她多年来作为公职律师的工作状态。她尽管名为“律师”,在平时工作中几乎与一般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区别,80%的时间都被各种繁杂的行政工作所占据,而由于缺少必须的办案数量,每年的律师年检都非常头疼。
事实上,中国以为各级政府部门和机关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把关、推进依法治国为目的的公职律师试点已多年。但多年来试点少有推进,公职律师这一职业也少有人知晓。
《决定》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提出发展公职律师,将公职律师的话题再次拉进公众视野。但一边是讲究据理力争的律师执业,一边是遵从上级的公务员体系,在现有的大陆体系中,发展公职律师必然面对如何协调这两种截然不同身份的矛盾。
政府的“保健医生”
“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行政。现在我们有240多部法律,国务院法规有700多件,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8000件,加起来上万件法律法规,而且这里面80%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而政府的官员大部分不是学法律的,因而需要专家来帮助他们理解法律、适用法律。”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如此解释四中全会推行公职律师的考虑。
上世纪90年代,发展为政府专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的提议便有出现。1993年,司法部关于改革律师制度的方案中也提出在国家机关中发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队伍。1995年,上海浦东率先开始公职律师试点,随后北京、南京等地也相继开始了试点。2000年代初,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了应对WTO各种繁杂的法律规定,在政府设置公职律师的想法不断出现。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审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截至2013年,全国公职律师人数已超过4000人。
不同于一般社会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不仅受政府雇佣,长年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保证政府行为和政府发出的文件不违法。同时,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薪资由政府机关提供,不对外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一般理解是人生了病才去看病,律师就像医生一样,我们有了麻烦才会去找。而公职律师不一样,他们更像是保健医生,平时没病的时候,也要由他们看看。”
北京市总工会的公职律师王鸿斌认为,就像保健医生还是新事物那样,公职律师也是个新事物。
担任北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委员会副会长的高子程律师介绍,现在的试点工作主要还是由一部分单位提出作为试点,工作人员经过考核发一个绿色的公职律师工作证。现在这个群体主要是政府内部人员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而成为公职律师,人数有限,一些单位不够重视,给予发展的人数也有限,之前的政策都还是在尝试阶段。
而对于多年试点却少有推进,王公义表示,主要原因还在于主管律师的司法部和向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的国务院法制办在由谁主管上有分歧。部门间“打架”,便办不了事。
事实上,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已形成一个巨大市场。一些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与政府签订协议,承担着大部分的政府法律咨询的业务。
“工作就是印文件、收发报纸”
2007年,北京市司法局颁布了试行的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而就在这一年,刘宾所在的单位也开始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公职律师的工作主要应当是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给党政机关的各种行为把好法律关。但刘宾的日常工作其实并不是这些。
起初的那几年,刘宾还能感觉到自己“律师”的身份,领导对本单位的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比较重视,时常让刘宾等单位里的公职律师接办一些案件,一些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意见的提供都由刘宾和她的同事们操办。但随着老领导的退休,新领导似乎并不看重刘宾这些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宁愿聘用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较少让自己单位的公职律师们插足。
刘宾觉得,在机关里自己并没有因为多了一个公职律师资格证而与其他公务员有什么两样,自己一样要事事看领导的意图行事。只有做领导想要你做的事才会有升迁的机会,而自己钻研业务却并不受领导的鼓励。
“我们有些年轻同事,名义上还是公职律师,但工作就是印文件、收发报纸,或者搞接待。一些同事觉得没什么意思就离职了。”
在机关里能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的一般都是年轻人。但他们由于资历尚浅,级别很低,在单位中无话语权,很多工作只是一些行政杂务。
在刘宾看来,律师是一个需要据理力争的职业,而在机关环境中事事必以领导的意愿为标准,自己的棱角也被磨平,主要工作都与法律无关,要指出领导决定是否合法以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完全不可能,除非自己完全放弃升迁,放弃改善自己工资待遇的希望。刘宾觉得,如果一直这样下去,自己也会离职。
王鸿斌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北京市总工会近期已经有三名年轻的公职律师离职。他认为,公职律师应该专职专用,而且公务员系统的轮岗制度对公职律师并不适合。不同于机关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有律师执业资格,在机关单位作为公职律师的工龄到社会上可以直接算成律师执业经历,他们很容易便可以转向社会律师的工作。如果在制度上不能为公职律师提供一个稳定、合理、有发展前途的平台,现有的公职律师队伍都很难稳定。而且公职律师最好由资深律师或有相当级别的公务员担任,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话语权。一些地方设立单独的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方式值得借鉴。
公职律师应聘外人?
等级观念浓厚的机关单位与律师的职业性质看似格格不入。
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曾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发展公职律师的提案。她建议要令公职律师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让公职律师能够说话、敢于说话、说话有用,还需要各种制度的配套。相关部门应当为公职律师定岗、定编、定员,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明确公职律师的身份界定、职业范围,以及隶属关系、管理关系。
潘晓燕建议,不要让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的公务员,保证公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保持其中立性,保持与政府各部门间一定的距离。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机构,代表政府从社会上选聘公职律师,并承担对公职律师的指导、教育、考核,并将律师协会的考核也纳入范围之内。这样既能够接受专业机构的管理指导,也接受律师行业的指导。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不受制于某个行政机关的制约,如果某个公职律师的中立性不足,在面对律师协会的考核时则会面临困难。
王公义也强调,公职律师应当让机关外的人来做,这些人才敢于说话。与从公务员队伍中发展公职律师相比,通过政府雇佣社会律师来专职从事公职律师更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的功能。
高子程则认为,应强调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的结合。公职律师基于对本单位的了解,从内部的角度提出意见,而社会律师基于超脱的地位以及对风险的忧患意识,勇于也善于提出一项重大的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与社会风险,这样更有利于决策者做出决策。对社会律师来说,政府机关只是他们面对的众多客户之一,他们更擅长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评判政府部门的决策,而不善于从该部门的职能特点、其主管领域的特殊情况去考虑问题,而这些正是公职律师能够弥补的。同时社会律师也可能为了维系客户而对不符合客户主管意愿的情况隐瞒不说。而公职律师由于长年在本单位工作,其所提出的法律意见会受责任追究,对其未来的提升也会带来影响,因而也可能更加尽心地提供法律意见。
如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发展公职律师,势必产生编制增加和行政开支增长。需要增加多少公职律师、多少编制、多少开支,现今并没有具体数据统计。高子程认为,由于不同部门的行政职能、单位人数差异非常的大,设立公职律师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建议,在适当的地方可以在某个大的部门或行政区里设立一个单独的公职律师机构,负责向整个行政区或整个系统内各个委办局提供法律咨询,而不需要各个委办局都设置自己的法律顾问处。
高子程认为,编制的增加首先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如果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结合起来确实能使得党政机关形成法治的习惯,那么增加这些编制也是值得的。
但即使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如果政府部门在做出决定时并不咨询公职律师,那么通过公职律师促进依法行政的意图则可能落空。
王公义表示,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形成一个工作机制,保证重大的行政行为的出台、实施,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团队,没有律师的法律意见,相关负责人将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而公职律师的建议要有意义,一定要参与足够的活动,获得足够的信息,政府也必须如实告诉公职律师相关情况。
看过“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人还看了:
1.对法治中国的建议
4.律师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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