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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辞职有哪些区别

丹凤分享

  离职和辞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离职与辞职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职与辞职区别很多

  离职: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填写辞职书,也没有上级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公司,有一些公司规定离职的员工,工资是一并充公处理的。

  辞职:一般情况下通过正当手续,经过上级领导批准后,离开公司,工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计算发放。

  一、离职

  离职,指的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与离岗有共同之处:离岗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领导成员或中层干部),虽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但又有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离职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离岗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一律不变,仍与原单位保持工作关系,但不占单位的干部职数和编制人数。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个人角度

  1、个人原因

  2、不适应公司文化

  3、薪酬待遇低

  4、缺少发展空间

  5、与上/下级关系不和

  6、其他:诸如离家的距离、结婚、家人生病等等。

  二、辞职

  辞职即辞去职务,指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含义可以分为两种:

  1、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向上级提出了辞职要求

  2、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高端求职者辞职,都会选择通过一览职通车作为最有效的跳槽渠道。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辞职,由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1、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者合同期内辞职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分两种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权,但要受三个程序意义上的条件制约。

  1、要有书面形式的通知;

  2、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

  3、该通知必须提前30日送达用人单位。

  特殊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同样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但仍有两个程序意义的条件。

  1、要有通知。该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本人亲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

  2、该通知应当送达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单位,这是共同点,区别是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