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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立法

俏霞分享

  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德国知识产权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德国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4月11日,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推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经济部国务秘书贝尔恩德·普法芬巴赫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德国经济尤其依赖于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以前,德国奔驰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属各部门管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于1996年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虽然奔驰公司在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设有研发部,但知识产权部直接设在公司总部。

  在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有3种模式: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由企业研发部管理,或由上述两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种模式,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都呈现两大共性:其一,日趋集中统一,这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节约经费;其二,注重发挥法律作用,在德国,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但均有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了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3大动力:

  一是技术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市场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是竞争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当。据德国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最新资料,2006年,德国海关查获的仿冒产品价值高达11亿欧元,比前年翻了5番,而全世界范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200亿欧元。

  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特别值得一提,它有效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德国企业内部因此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据统计,德国每年90%的专利申请为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前茅。

  近年来,由于仿冒品愈演愈烈,德国政府和经济界推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涉及法律、经营、技术保护和展览会等领域,统称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例如,在一些医药品、农作物种子和软件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购买或支付相关专利费上不应一视同仁。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全人类生命健康的药物等,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付不起昂贵的专利费而影响这些药物的普及和推广。也就是说,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

  德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百年变迁

  德国被誉为欧洲的“心脏”,这个比喻不仅仅是地理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经济、文化等意义上的。从目前欧盟的版图来看,德国处于地理位置的中心;就目前欧盟各国的经济实力而言,德国是当仁不让的经济中心。

  而在100多年前,欧洲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经历过像德国这么长时间的纷乱年代,因为这片土地在近代历史上充斥着战乱与纷争。在中世纪时期,德国版图上是众多彼此独立的王国及帝侯领地,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和立法,这也是德国不同于法国、英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的独特所在。我们今天所认知的德国,其实真正始于历史上称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于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国。直到1945年“二战”结束后,德国才摆脱了文化冲突和纷争战乱。

  了解德国的历史发展,就不难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为何相对落后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因而其知识产权立法以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除1896年首创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其商标法(1874年)、外观设计法(1876年)、专利法(1877年)和实用新型法(1892年)等工业产权法的起步均晚于英、法、美等国。虽然德国著名法学家约瑟夫?科勒于1907年创造了“无体财产权”概念,但这一学说逐渐为德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德国近代以来一直没有“知识产权”之类的上位概念,而是分为工业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等。

  英国1709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100多年后,德国才开始著作权立法。因为地区分割阻碍了著作权法的发展,德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837年的《普鲁士版权法》,1871年著作权法始纳入德意志帝国法律体系中。现行德国著作权法于1965年颁布,1985年加以修订。德国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著作权的作品利用方面,德国不仅靠著作权法,而且还靠出版合同法等。

  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商标法是1968年颁布的,1979年又作过重大修改。德国商标权绝大部分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但商标如果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得到了公众的承认,并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则即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专有权。德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审查有无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具备一定“识别性”进行审查。德国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则将其注册商标撤销。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会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才检查是否使用,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德国于1979年以后对服务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另外对证明商标也提供注册保护。

  德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德国专利制度由1981年全面修改后生效的专利法。与中国的专利制度相比,德国专利制度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与中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不同,德国专利法中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德国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单独立法保护。

  相比于英、法等欧洲国家来说,德国的专利法可谓姗姗来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德国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因而尚未形成有利于专利保护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条件。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才于1877年颁布专利法并于同年成立帝国专利局。专利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立刻在德国得到了验证,据记载,仅1911年一年的时间内德国就达到了4.5万件专利申请,德国工业得以飞速发展。“二战”极大破坏了德国的专利制度,1948年德国分立为东德、西德,这使得1877年以来获得统一发展的专利法又走向分裂。1990年东德、西德统一后,德国专利法进行了几次修改,并于1998年11月将“德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与商标局”。

  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知识产权立法虽然落后于法国、英国甚至美国,但其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却是令人称道的,比如德国明确保护“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商标法保护范围如此之广,或许没有一个国家的商标法与之比肩。另外,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曾为部分欧洲国家、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所借鉴。

  德国第三大城市慕尼黑被誉为欧洲的“知识产权产学研中心”,因为这里是代表“德国制造”的宝马公司、西门子公司、空中客车等高科技企业的发源地,同时,慕尼黑不仅是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所在地,而且也是欧洲专利局的所在地。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周边,聚集了近百家专利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慕尼黑誉为欧洲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产学研中心”决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