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立法主体是什么(2)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全国人大立法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立法的整体,是中国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以地位高、范围广、任务重、经常化和具有相当完整性、独立性为其主要特征。
一 地位仅次于全国人大立法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变动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的立法地位自然高于除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立法主体的立法。它的立法权在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高于除全国人大立法权以外的其他任何立法主体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全国,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除全国人大外,其他立法主体未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所立之法都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为立法依据,或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二 立法范围最广 任务繁重 处于经常化状态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可以制定和变动法律以外,还有权解释宪法,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和自己制定的法律,还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样广泛的立法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是仅有的。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各有关方面的基本事项、重要事项,其调整对象比全国人大立法的调整对象相对具体、广泛。
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比全国人大更多地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四,由于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比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繁重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都可以有立法议程,从而使国家立法处于经常化的状态。
三 立法具有相当完整性、独立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所立法律既有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权,也有提案、审议、表决和决定公布权;既有权自己立法,也有权监督其他有关立法主体立法,还有权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立法;它的立法不需要向有关立法主体备案或经有关立法主体批准。这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具有完整性、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无权制定和变动宪法,无权制定基本法律,它行使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法律的权力要以不同被修改法律的基本相抵触为前提,全国人大有权对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法律予以撤销。既有完整性、独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就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呈现出具有相当完整性、独立性的特征。
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国务院立法兼具从属性和主导性
国务院不是许多西方国家那种与议会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存在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中央政府。这决定了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国务院立法要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任务或职能,国务院立法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另一方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行政工作的责任,因而对全国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导性。与此相适应,国务院立法对地方立法,特别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具有主导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悖。
二 国务院立法范围尤广、任务尤重
作为12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行政管理范围极广。相应地,国务院立法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同时,国务院立法负有使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使命,负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使命,负有随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立法职权以完成特定立法任务的使命,还负有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据的使命,所有这些,使得国务院立法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任务最为繁重。
三 国务院立法具有多样性、先行性和受制性
其一,国务院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参与国家立法亦即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法律案,完成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任务,监督行政规章的适当与否。这是中国立法体制中最具多样化色彩的一种立法。
其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未来制定相关法律积累经验、准备条件。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有些事项究竟应当由行政法规调整还是应当由法律调整,往往既难分清也不是非分清不可,在这些事项方面行政法规往往成为法律的先导或前身,通过行政法规的先行问世而为以后就这些事项制定法律奠定基础。将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立法范围上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后,有些事项也还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的,为使针对这些事项制定的法律较为成熟可靠,在制定法律前先制定行政法规,也未尝不是有益措施。而且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可以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一些权宜问题或特定问题,也可以为此后授权者就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法律而积累经验、准备条件。
其三,国务院立法具有受制性更是十分明显。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立法活动,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后者制约。国务院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但该法律案能否通过,取决于接受法律案的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由于权力来源于授权者,也自然受到授权者制约。国务院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这也是它具有受制性的一个原因。
地方立法
1.地方立法的含义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在中国现阶段,指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及根据授权可以立法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授权决定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与“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不尽相同。前者既可以指效力在本行政区域全部范围都有效,又可以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的部分区域有效;后者则可以被人误解为任何法都在本行政区域全部范围有效。由于事实上不是每个法都在本行政区域全部范围都有效,因此前者比后者确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地方立法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在中国现阶段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被授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及于一定地方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少国家的地方立法本身也是个体系,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构成。中国地方立法目前由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地方立法所构成。特区立法又包括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两方面立法。在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内部,又有层次的区别。
对中国地方立法的含义,至今仍然有一些较为普遍的误解。一是对地方立法的主体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把地方立法仅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活动,或是把地方立法主体扩大到所有的或过多的地方国家机关。二是对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把地方立法仅看作产生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或认为所有地方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三是对地方立法的行政区域范围、法的效力范围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或限定在省一级,或扩大到县一级。为正确理解地方立法的含义,应当消除这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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