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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立法背景

俏霞分享

  中国的慈善不再只是一个发挥社会救助功能、扮演公共服务补充角色的“小慈善”,而变成了一个覆盖几乎所有公共服务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大慈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慈善法的立法背景,希望大家喜欢!

  慈善法的立法背景

  慈善萌芽破土而出

  初提慈善法立法之时,中国的慈善事业尚处萌芽阶段。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近29万个,全年民政部门和慈善团体直接接收社会捐赠33.9亿元。在很多人眼里,慈善与灾害救助仍然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慈善立法,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

  及至2008年,汶川地震给举国上下带来巨大伤痛的同时,也直接加速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用国家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话来说,这期间“形成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捐赠行动”,也“出现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志愿服务行动”。这一年,全国民政部门、慈善会和社会组织等接收的社会捐款捐物超过了780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0余倍。

  众多慈善组织和专家学者都把2008年称作中国的“慈善元年”。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井喷,也使推动慈善立法显得正当其时。李建国3月9日在讲话中披露,自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此后,慈善法的立法工作表面上看起来“静水微澜”,但在这期间,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大政方针、舆论氛围和行业生态,都发生了显著而深远的变化。慈善法的立法,实际上已被拉拽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最大危机。部分慈善组织,尤其是颇有影响力的官办组织陷入公信力的泥沼,也由此引发了全社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大讨论。一批老牌的官办慈善组织,包括地方慈善会,加速了艰难而义无反顾的转型改革之路。与此同时,在中央及地方政策的鼓励下,众多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得到“松绑”,满怀期待地破土而出。

  改革试点探路破冰

  2012年,广州、深圳、宁波等地相继试水包括公益慈善类在内的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让挂靠主管单位“找婆家”这件困扰慈善组织多年的难题渐成历史。2013年初,已有19个省份开展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在当年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使“直接登记”从地方实践变成了中央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在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内容写进全会决定。制定慈善法先后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其间,江苏、广东、湖南等地相继通过实施了地方性的慈善或募捐法规,为全国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

  “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来看,加强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大政方针,在这个领域,需要有一部超越部门视角的法律来体现国家意志。”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对记者说。与他的观点类似,在众多专家学者看来,由立法机关从行政部门手中接过慈善法的起草工作,是立法进入“快车道”的重要一步。

  “比起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可以更好地集中精力和资源,而且因为本身的位置比较超脱,有利于征求多方意见,促进达成共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说。

  “慈善法的内容,牵涉民政、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如由某单一部门起草,各方利益很难调和。而由全国人大来起草,就很好地避免了这种局面。”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执行院长朱健刚说,“从国家大政的方向,到整个慈善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再到慈善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大力呼吁,所有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了慈善法立法工作的提速。”

  给开门立法“点一百个赞”

  一年前的北京,同样是春寒料峭的3月,多家慈善机构负责人和多名专家学者手里拿着新鲜“出炉”的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参加了全国人大内司委组织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的第一场专题座谈会。

  这并不是一次按顺序发言、念稿子、说好话的会议,与会的慈善机构囊括了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壹基金、乐平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等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官办和民间基金会,以及像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北京乐龄老年社工服务中心这样的草根组织和社工机构。他们带着各自不同的理念和诉求,在两天的会期里,不仅给全国人大内司委的领导提出了十分坦率而尖锐的意见,理念相左时,还差点互相拍起了桌子。

  这些意见,涉及慈善的定义、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人才培养、慈善资产保值增值、放开公募权、慈善服务、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而在慈善法立法全过程中,像这样的座谈和讨论在人大、慈善组织和高校、研究机构的会议室里频繁上演。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山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就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5个版本的专家建议稿。其中,仅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提交的一稿,就是经过了大半年的调研、13次研讨会,方才得出的草稿。

  而从征求意见稿到全国人大会一审、二审,再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慈善法草案也始终面向公众吸收意见反馈,经历了反复打磨,甚至大幅度的修改。例如,有关慈善信托的内容,就经历了从一审到三审一上、一下,又再上,最终以专章的面貌,出现在全国人大审议稿中。回顾草案形成的整个过程,关于几个焦点问题的争议贯穿始终。

  慈善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形式资源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相对于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慈善,《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旨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大慈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