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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问题

俏霞分享

  随着乞儿被虐事件的不断披露,暴露出他们的来源,有的是身体有残疾或其它原因被遗弃、有的是被偷、被抢、被拐卖,还有为数不少的卖婴事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问题

  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生存权利时刻受到威胁。他们衣衫褴褛,浪迹街头,流浪的生活使他们失去了本应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他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场所,街头、车站、大桥下等地方便是他们的栖身之处。他们无法保证基本的人身安全,经常会遇到被同伴以及成人流浪者欺负、剥削的情况。或许起初流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维持生计,但是一份谋生的工作实在太难寻找,迫使他们选择流浪社会;抑或找到了工作,但却由于过度劳累而选择了放弃,成为无劳动无保障的社会闲散人员。为了生存,他们走上了偷盗、抢劫的道路,有的则是被犯罪份子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

  救助,也许是解决困境的一条出路。

  深圳特区成立二十七年,外来无户籍的流动性人口占了80%以上,无论是熙攘的街头及天桥上、商场外、广场旁,经常发现有衣衫褴褛的儿童,伴随有肢障或智障,他们或者在乞讨,或者卖艺、或者追着过路的大人卖花,有的有大人陪伴,更多的是独自踟蹰在街头巷侧。

  从历年来发生在深圳的相关新闻报道中发现,这些儿童大部分不是跟随自己的父母出来行乞。随着乞儿被虐事件的不断披露,暴露出他们的来源,有的是身体有残疾或其它原因被遗弃、有的是被偷、被抢、被拐卖,还有为数不少的卖婴事件。面对这些残酷的事实,我们

  发现,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已经需要改写,他们有一部分是被迫到深圳“流浪”,成为无良成人手中的生财牟利工具,有的更是长期遭受非人道的虐待,随时有生命之虞,本月在深

  圳电视台报道的3岁男童被切睾受虐致死惨案,就是一个例证,说明儿童们的生存权在深圳并不能得到正常的保证,这些恶性事件,成为深圳构建和谐社会的黑影。

  假设这些“流浪儿童”能长大,他们必然伴生强烈的阴暗心理和非正常谋生手段,无法成长为一个具有正常社会属性的成人,而作为社会的隐患,直接威胁社会的安全安定。这一点,在国内已经引起政治家们、社会学家们及其他有识之士的重视,在深圳特区,有组织的外来青少年违反治安条例和犯罪的案件高发,一定能够程度上能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

  因此,有必要从源头抓起,防范深圳成为利用儿童非法牟利的乐园。

  目前,根据既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和长期执行的现状看,仅有这些条例,无法保护到生活在深圳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尤其他们的生存权,尚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所以,我们提议人大对此加以立法,以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救助外来流浪儿童,落实其生存权保障问题。具体提议如下:

  一.由政府倡议,全市各界动员起来,关注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人人都有举报的公民义务。运用传媒力量,多角度宣传儿童保护的权益。

  二.加大公安机关对流浪儿童的解救力度,对于成人的、集体的偷抢、拐卖儿童案、虐待儿童案,除了打击之外,必须负有防治及遏制的责任。

  三.城管部门必须担负强制性救助流浪儿童的责任,并落实到片区在班外勤执法人员的个人,杜绝少年、儿童在外的乞讨、卖花、卖艺等行为。

  四.居民居住片区的安防范围,必须扩大到儿童身上。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等居民初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须关注片区内儿童的生存状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由政府出台具体措施,每年拨款成立儿童救护基金:

  1.承担被救儿童在医院门诊的体检费用;

  2.设立流浪儿童救护站:

  短期收留被强制性救助的儿童,儿童年龄段建议在初生儿至6岁幼儿间。设立后建议由民政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救助站的财务状况需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监督。儿童被救护后,视其身体状况可送往儿童保护中心,或往福利院等待收养。救助站每年所需开支可多渠道筹集,例如由有爱心的企业冠名资助;救护站可向全体市民征集命名。

  3.民政部门设立深圳救助儿童网站,被救护儿童单独建档,有利于外地丢失儿童家庭的找寻,并接受市民的捐助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