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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立法原则

俏霞分享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著作权的立法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著作权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 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 本不受他人侵害。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 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 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 为密切。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3、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著作权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