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学前教育立法
在学前教育法研究制定过程中,建议抓住影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政府职责、投入体制、办园体制、教师身份待遇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学前教育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学前教育立法
1.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这是一个前置性的问题,应该在法案的总则中首先予以明确。我国近十余年学前教育事业的滑坡或停滞,根本原因之一源于对学前教育性质、地位的不认识或者模糊。
2.明确规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与机制。结合我国国情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明确指出“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学前教育,同时广泛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反对将作为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具有显著公益性的学前教育社会化或市场化;同时反对将政府主导的职责狭窄化为或者等同于“政府主办”。政府职责的充分彰显和引导激励社会力量的充分发挥,是保障公民办均尽可能充分发展、促进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尽可能做优做强的前提条件。
3.明确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及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协调机制。我国当前和中长期学前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提供公共学前教育服务的主导责任及其内涵;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卫生、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确立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
4.确立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投入与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体制和保障机制。明确规定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在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应单项列支学前教育经费;明确规定应逐步加大各级财政性教育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多方面力量积极办园和捐资助园。应明确建立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并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面向城乡困难弱势人群的学前教育弱势扶助机制。
5.确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同时积极发展民办幼儿园。坚决反对所谓的“公进民退”或“民进公退”,明确公民办并举,促进公民办幼儿园两者皆充分发展,共同繁荣。
6.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待遇和培训职称等权利。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与地位,明确指出幼儿教师是基础教育教师的一部分,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民办幼儿教师享有与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拥有同等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明确要保障幼儿教师的培训权利,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或基础教育教师培训规划中。建立与中小学教师统一的幼儿教师职称体系。
7.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社会公示与问责制度。明确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的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督导、公示和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及其落实情况,特别是规划实施、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标内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工作抓得实、效果突出的地区政府和领导,应予以大力表彰,对工作不力、发展滞后的地区,则应明确提出批评,甚至问责。
8.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明确以政府办园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发展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家庭适当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与保障机制。对地方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统筹和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以及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减、免、补等多种形式的资助。
学期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冯晓霞教授认为,当前学前教育中的诸多问题,大都源于本世纪初进行的学前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先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改制、事业单位的缩编,原来由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被作为‘包袱’甩了出来;之后又以‘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或‘消减政府财政支出’为理由,推向市场。而这些原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恰恰是为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服务的。” 被冠以“体制创新”之名取而代之的、由个人承包的幼儿园或私立幼儿园,要么价高得负担不起,要么质差得令人叹息。即便是所剩不多公立幼儿园,收费之高也让公众抱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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