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劳务派遣是否合法
逆向劳务派遣也称反向劳务派遣,是指企业让员工与其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那么,逆向劳务派遣是否合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逆向劳务派遣是否合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逆向劳务派遣不合法
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在同一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在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理应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关法律解释从书和全国总工会亦明确表示逆向劳务派遣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做出类似用工方式调整时,一定要与逆向劳务派遣行为区别开来,进而最大限度降低被法院认定为逆向劳务派遣行为的法律风险。
避免成为逆向劳务派遣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做出类似用工方式调整前,应先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法定补偿款。
如经用人单位沟通,劳动者愿意主动提出辞职的,则应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并要求劳动者写明系因自身原因提出离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未经劳动者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此时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不得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要保证系劳动者的自主行为和真实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不得有对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发生。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无效,法院此时仍然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应在符合"三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方式,企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如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则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甚至被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是指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酬"是指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不是简单的相同基本工资或相同固定工资,新法规定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能够纳入工资范畴之内的甚至是非工资类的福利都需要执行同样的分配办法和标准。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保障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合法权益。实务中,笔者发现,如果单位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合法权益,大部分劳动者权衡利弊后比较容易接受与单位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同意转为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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