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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培训费用谁来承担

丹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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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 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 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 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 格。”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 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协议中关于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原告应承担培训费用的条款是有效

  即原告参加培训而发生的培训费用,不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转嫁给参加培训人员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培训费用,但是原、被告通过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转嫁给 原告,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当认定协议的该条款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被告不能以原告未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为由不报销培训费

  协议中第三条3.1约定原告在培训结束后,要保证达到[c]水平与要求:a取得培训机构颁发 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b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所学的专业及相关理论知识;c具备胜任索赔员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在本案中,双 方约定的是培训完后原告达到[c]水平与要求,而非[a],即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被告答辩称因培训方在通知中写明原告的成 绩是不合格,从而认为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培训目标任务,依据双方约定不予报销原告的培训费和交通费等。但既然双方约定培训后原告应达到[c]要求,而非 [a],即原告在参加培训后并非一定要取得合格的成绩单。因此,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为由,而不报销原告的培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