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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的底薪职工加班费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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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加班公司不愿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190的底薪职工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190底薪职工加班费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职工加班费难到手的原因

  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刘瑛翻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指着第二十五条给记者念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刘瑛说:“这样的罚款数额,恐怕远没有需足额支付的加班费高,哪个老板愿意主动付加班费呢?”

  刘瑛认为,无偿加班的重灾区在私企、外企、合资企业以及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把恶意降低劳动力成本当成了节约开支的最便捷途径。

  此外,执法部门监管力量薄弱也是一个很大的因素。据介绍,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只有5位工作人员,却要负责监管2400多个单位,同时每人每年还得负责打100多个官司,“根本没办法一家一家地监管,只能采取座谈的形式了解情况,或者隔三差五举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预防违法用工现象发生。”

  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的一位律师团成员表示,正是由于监管力量的薄弱,才导致了不少经营者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人家都不给,我凭什么要给?”这位律师在办案中了解到,一些经营者会有这样的想法,认为“付加班费是自家的事”,在付加班费的标准上也很随意,“有钱就多给,没钱就不给。反正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正常上班时间的延长部分按150%支付这些国家规定的标准,也没有多少员工知道。”

  专家认为,对于广大受侵害的职工来说,怕提加班费后遭打击报复、炒鱿鱼的心理占了绝大多数,而更多的是职工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因缺失劳动合同等用工凭证,讨要加班费无门。

  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办工作人员黎洁英告诉记者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个农民工为讨欠薪来寻求帮助,我问他是否签有劳动合同,他说没有,但可以带我去看他在工地上加班加点打出来的木桩。”黎洁英说,“桩上又没刻你的名字,这能证明什么?”

  黎洁英表示,如今很多用工单位不与务工者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职工便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帮助,这也是加班费难讨要的一大因素。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办法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得到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做了专门制裁性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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