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最低的加班费标准是什么
在广州这个城市工作,广州的最低加班费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广州最低的加班费标准是什么,希望大家喜欢!
2018年广州最低的加班费标准
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整年平均,约21.75天)。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以此为例,日工资约71元。初一到初三是法定节假日(三倍基本工资计算),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213元(71×300%);除夕和春节后三天加班(加班费双倍基本工资),每天至少142(71×200%)元。假设7天加班,最低能赚1207元。
加班费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采访时,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或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伙食、交通等补贴都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他特别提到,除根据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外,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进行提前约定吗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么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