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月三放假的加班费怎么规定
公司的职工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就应该得到加班费,那广西三月三放假的加班费怎么计算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广西三月三放假的加班费怎么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西三月三放假的加班费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尤其是像国庆、春节等长假中,很多单位都会安排员工进行值班。所谓值班,通常是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理论上,值班和加班属于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均是对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两者有着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人工作的延续,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任务。
一般而言,值班的劳动者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也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相比加班而言,值班的工作量要小,有事则忙,无事则闲,甚至在保证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还可以休息。由于值班的时间长短和报酬等问题,法律和规章均无明文规定,是否需要值班、值班时间的长短及报酬支付问题,在实践中通常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而值班人员的报酬(通常会被称为“值班费”、“值班津贴”等)标准要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和加班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值班与加班的争议一直比较大。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安排法定节假日值班时,能事先向劳动者阐明值班的内容、时间、要求以及值班报酬等,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议。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劳动者都能获得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到公司“值班”,而值班的内容则是劳动者工作的延续,或者安排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给劳动者,这样所谓的“值班”就应当确认为加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鼓励大家在节假日出游,刺激节日消费市场,法定节假日通常与换班调休联系在一起,也就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称的“长假”。并不是在长假期间工作都应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而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才支付3倍工资。目前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1月1日元旦当日、大年三十至年初二、清明节当日、5月1日劳动节当日、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以及10 月1 日至3日国庆节,共11天。而像这次长假,由于后4天是换班调休的,也就是说,后4天是等同于平时的休息日,如果在这4天内安排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周六周日通常是休息日,在双休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他们的休息日并非固定在周六周日,也有可能每周2个休息日是不连在一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尤其是长假中的工作时间尤其需要注意。虽然这次中秋、国庆长假的加班费计算已经明确,如果劳动者在长假的前4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后4天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的,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但这个计算方法对于上述所说的休息日不固定的劳动者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如果根据正常排班表,后4天是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日,则只需按照正常的日工资支付工资。当然,前4日因为属于法定节假日,不论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日,都应当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广西三月三加班费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由于加班争议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这些应当归类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无论是律师界还是仲裁机构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在加班费支付争议中,不应当泛泛地得出“谁主张谁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仍然在延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弱化,也即,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与主张对等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证明该主张对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掌握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则败诉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加班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则,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的话,那么劳动者的主张就有可能不被裁决部门接受。
2、 对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前一个问题论述的是是否加班的问题,而本问题是论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也就是说,在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3、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显示没有加班,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加班证据的,应当由劳动者对其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对于否定的事实(或者称消极主张),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主张肯定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采取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有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否则,只要用人单位否定加班事实的,劳动者需要为自己的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文中可以知道对于加班费的主张,应该有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诉求的,那么劳动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证据,那么用人单位仅仅否定加班的事实而不提供证据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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