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工资福利>加班费>

单位为什么不发加班费_单位不发加班费如何让维权

俏霞分享

  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是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的,那有没有不用发加班费的情况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单位为什么不发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单位为什么不发加班费

  (一)法律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庆长假刚结束,究竟能不能领到加班费、能领多少,还不可简单地下定论。

  (二)黄金周对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对另一部分人则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还有一些特殊行业,一年到头都必须有人值班,如银行、环卫、新闻、供水供电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更适宜的。

  (三)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四)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节前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劳动者通常称其为“过节费”,但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劳动监察介入时,用人单位则解释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对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细。

  单位不发加班费如何让维权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复杂的事。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果申请仲裁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不超过本地的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那么可以在“仲裁”这一程序中终局,并且在45天内裁决完毕,不会像前些年那样会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正在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力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院加班费支持几年起诉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被告物业公司,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则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其讨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再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一家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不存在书面通知原告孙先生拒付加班费的事实,孙先生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没有超过60日仲裁时效。即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也没有超过时效,因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猜你喜欢:

1.单位按照基本工资算加班这样可以吗

2.辞退加班费还有没有

3.不支付加班费如何赔付职工

4.不给加班费要求加班费要怎么办

5.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