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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丹凤分享

  合伙企业成立由多个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管理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