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务有什么规定
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企业的税收问题,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合伙企业税务处理的内容,欢迎阅读。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优惠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规定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明确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私营合伙企业纳税办法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合伙企业同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地方。
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规定。在该法实施过程中,2000年国务院规定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只对其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践中对合伙企业也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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