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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丹凤分享

  共同诉讼在法院诉讼中很常见,是在诉讼双方有很多诉讼人存在的情况,怎么规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责任,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共同诉讼有什么情形的内容,欢迎阅读。

  共同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共同诉讼人连带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规定了如果挂靠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被挂靠方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诉讼程序中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民事实体责任中的概念,两者含义不尽相同。一般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需是共同诉讼人,比如《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而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被告是否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争议。

  如果认为共同诉讼人都承担连带责任,《意见》第43条可以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依据,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诉讼人非都是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意见》第43条可以被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法源,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一般在诉讼中是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办法

  首先要认清一审审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用各种证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工进行了重大调整,最高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还有部分一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人规定了这样一个相对细化的反面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