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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缺陷是什么

丹凤分享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有很多好处,但是也有一些缺陷,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强制执行公证缺陷是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强制执行公证缺陷

  无论从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的制度初衷还是实际操作效果看,其对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都具有一定优势。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经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有利于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

  (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初衷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过诉讼或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未明显节约时间成本。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按照提起诉讼一样的程序,准备材料,然后向原公证机关提交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

  其次,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按照《联合通知》、《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公证处又要对异议进行核实,该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短则一、二个月,长则五、六个月。

  再次,公证处个别公证员出于自身业绩考核而拖延出具执行证书时间,甚至希望当事人自行和解。特别是在核实过程中,一旦债务人提出其愿意归还借款或表示有能力归还借款的,部分公证处便不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而是以此为借口拖延出具执行证书,直至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当事人自行和解。

  最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对于设有物的担保的借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比办理公证更加节约费用。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菊花村1社,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的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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