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的方法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物权,而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权的保护方法,希望能帮到你们。
物权的保护方法规定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8第2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具有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无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物权的学理分类
(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依定限物权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以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根据物权人之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6)根据物权成立的原因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
(7)根据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物权可以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之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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