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都有哪些规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到公证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而在法律上,对婚姻状况公证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状况公证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婚姻状况公证的相关规定
1.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姻婚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结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公证机关凭结婚证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原结婚证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再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凭结婚证办理结婚公证。
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不复存在,无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交确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单位证明及两个以上结婚时的见证人的证明。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并为群众公证,经调查核实后可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述证件已经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或向人民法院索取离婚证明,然后凭此才能申办离婚公证。
(3)未婚、丧偶公证 当事人在申办此两项公证时,应出具本人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的证明。公证机关凭此为其办理公证。
结婚办理的手续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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