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视野>法律常识>

2017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李婉分享

  如今,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运用十分广泛,而信用卡犯罪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因此,在法律上,对信用卡犯罪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要件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猜你感兴趣:

1.信用卡犯罪案例

2.2017取保候审申请书

3.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标准2017

4.2017信用卡新规有哪些

5.2017年信用卡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