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财产会在审判之前面临被消灭,因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而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规定。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1、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办理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标准:财产数额1000元的部分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该项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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