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归责是根据哪些原则
在生活中,民事责任是需要确定归责的,那么,在确定归责的时候,需要根据哪些原则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希望能帮到你们。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2)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所致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三,公平责任原则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
这种情形,谈不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规定事实亦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由他人代为赔偿的条件
(1)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其父母有赔偿义务,应由其父母赔偿。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作案,其他人不管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赔偿。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一部分,其家属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执行的,那么,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当然,这种赔偿也应视为被告人进行的赔偿,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让其家属或者动用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赔偿,但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属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赔偿。
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况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权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一条家养的狗咬了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狗的饲养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被狗咬,则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3、符合约定或法定免责条件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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